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信息审查发布流程,推进网上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政务信息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审查发布的所有信息。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省卫生健康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确保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宣传处负责规划门户网站发展,协调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发布,指导网站建设。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省卫生健康委安排,负责门户网站内容运维与管理工作,开展网站监管、网站普查、网站功能和设计、升级改版、创新发展、宣传推广以及门户网站保障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加强日常监测,对省卫生健康委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特别要认真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
第七条 省卫生信息中心承担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建设、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八条 各处(局)、委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运维本单位栏目以及职能相关栏目。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以委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须提供word版,在文末注明“此件公开发布”字样,按照国家及省关于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填写保密审查表,否则不予发布。在门户网站发布的文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该文件的政策解读。
第十条 各处(局)、委直属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是否引用涉密文件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保密审查程序由拟稿人初审、处(局)负责人复审、分管委领导审签同意后发布。
第十一条 各处(局)、委直属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新闻稿件,需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对稿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进行严格政治审核把关和保密审查,并由处(局)、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对因审查不严、内容失实等造成负面影响的,依规追究责任。已发布的稿件需撤销或更改的需填写“信息撤销/更改申请表”。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除有特殊规定外,严格执行即收即发,严禁篡改发布时间。信息录入时认真填写来源,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发布信息前要认真校对、审核信息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需要录入摘要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录入。信息来源单位提供的信息,网站编辑发布后,要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信息来源单位进行确认。如有修改,按照相关程序修改并重新确认。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原则上不予更改或撤销。
如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向宣传处提供“信息更改/撤销审批单”由本处(局)、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信息内容要结构合理、主次分明、用语平实。涉及委主要领导同志的信息,需委综合处审核;其他委领导出席的活动或会议,由组织方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所有信息必须认真审核和校对后才能发布。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须向省保密部门或网信部门报告和请示后方能签发。
第十六条 对于非本部门信息,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原则上只发布中国政府网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原则上只转载《人民日报》《贵州日报》等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四章 专栏开设和保障
第十八条各处(局)、委直属单位如需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需填写“专栏设立申请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开设。
各处(局)、委直属单位设立专栏后应确立专人负责专栏的更新,确保每周有更新,专栏20日没有更新的对其采取下线处理。
第十九条 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专题信息不再更新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专题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委宣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