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政策法规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4-19 17:49 字体:[]

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综合处,省卫生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审查备案工作效率,避免备案逾期、退件和撤销文件等情况发生,特作如下提示: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经流程

规范性文件必经以下流程:

1.调查调研(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2.起草文件(起草后以文件初稿咨询政策法规处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3.征求意见(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部门和基层意见,必须有书面反馈的意见;必须挂门户网站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以上并截图保存,梳理吸收征求到的意见)

4.合法性审查(向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室提交以下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本:(1)文件送审稿;(2)起草说明;(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4)征求意见反馈件、挂网情况截图打印件及征求意见吸收情况;(5)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6)政策解读。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室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5.开展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

6.集体讨论决定(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7.本单位认为仍需要送省发改委开展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的,送省发改委评估。

8.登记编号(政策法规处根据处室提供的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等系列资料编号后,打印登记编号文件交业务处室编印文件并存档)

特别提示: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挂网至少10个工作日,省司法厅在登记编号环节的审查时间一般是5个工作日,请各处(局)务必提前安排好时间。

9.提交备案(文件印刷后5日内向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文件和带单位公章的电子文本等,同步提交政策解读文本。政策法规处向省司法厅专网备案)

10.发布文件(业务处室通过门户网站发布规范性文件,发布位置为“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栏目,未经公开发布的文件自始无效;上述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亦须同步公布)

11.整理归档(业务处室局整理以上过程资料归档备查)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要求

起草说明须严格按照以下部分撰写:

1.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2.本文件主要解决的问题

3.起草本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4.起草过程(含调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和备案需提交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式一份):

1.调研报告

2.待印发正文(经委领导、综合处核稿等审签程序的正文)

3.法律顾问审核意见书

4.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5.起草说明

6.制定依据

7.政策解读

8.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9.征求意见情况(挂网征求截图、反馈、采纳意见情况)

10.开展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结论

11.印发正文并与政策解读同步在门户网站公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备案的时限及要求

(一)登记编号。委政策法规处收齐序号1-10材料,予以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处(局、单位)发出登记编号通知;承办处(局、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的,委政策法规处不予登记编号。

(二)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当日内承办处(局、单位)将序号11印发正文交委政策法规处,由委政策法规处报省司法厅备案。不按规定时限及提交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逾期备案的,由承办处(局、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按《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要求制定。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陈永富 罗俊

联系电话:0851-86824352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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