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22 09:57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处是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委综合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示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并定期维护更新。

三、申请提出

(一)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综合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到委综合处领取,也可以登录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jw.guizhou.gov.cn)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途径。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平常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邮政寄送以及当面申请等途径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变更申请途径,应向社会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渠道变更后,申请人仍按原渠道提交申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按新渠道提交。未按要求公告并说明的,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办理。

(三)申请时间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需要进行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向省卫生健康委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申请受理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处负责接收通过邮箱、传真和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负责接收通过委门户网站方式提出的申请。

(一)登记编号。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先由委综合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编号并建立办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申请内容、申请人类别、处理情况、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等。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办理台账进行检查,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原因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被损害。

(二)审核。委综合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委综合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方式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和补正后仍不明确可能产生的后果。

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进行处理;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沟通后仍无法确定所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三)分办。对经过审核确定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委综合处拟定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处(局)、单位,按程序送审后,转交相关处(局)、单位办理。涉及2个及以上处(局)、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处(局)、单位和责任处(局)、单位。

五、申请办理

各处(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办理工作。

(一)答复意见拟办。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局、单位)要做好相关政府信息收集整理、政策把关、保密审查和答复书(告知书)拟定。多个处(局)、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处(局)、单位汇总信息并拟定答复书(告知书)。答复书(告知书)按照下列情形分类拟定:

1.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予以公开”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也可直接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对尚在制作中且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不予公开”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但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

(6)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无法提供”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虽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5)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予处理);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所申请信息已移交档案管理机构的,可告知申请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或咨询;

(5)申请人要求对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确认或重新出具的,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如下区分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2)所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理由成立并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应确定延迟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在答复期限内主动撤销申请的,应予同意并保存相关记录作为依据。

(二)征求意见。下列情形应当征求意见: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委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承办处(局)、单位应视情况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应明确答复时限为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涉及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但没有牵头制作单位的,应与有关机关协商,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如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局)、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应明确答复时限为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我委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或不能判断公开后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与相关部门会商。

(三)会签。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局)、单位的,应当进行会签;答复意见未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还应当送委法律顾问室会签。会签程序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答复意见送审。承办处(局)、单位拟定的答复书(告知书),应当经处(局)、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还应当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批。多个处(局)、单位共同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由牵头处(局)、单位拟制送审,其他承办处(局)、单位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原则上,各处(局)、单位应当在我委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书(告知书)拟定和送审工作。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除外。

六、申请答复

(一)答复主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工作由委综合处牵头负责。各处(局)、单位拟定的答复书,经分管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审核后,应当及时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和委领导签批单反馈委综合处,由委综合处对答复书格式、内容进行把关。委综合处对答复意见格式、内容有重要修改建议的,应将修改建议反馈承办处(局)、单位,由承办处(局)、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委综合处把关后,认为可以答复的,应加盖委信息公开专用章,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二)答复时限。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综合处负责同志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答复方式。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并按以下情形进行送达:

1.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由委综合处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2.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答复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3.申请人要求通过在线答复的,应通过申请平台在线答复,并附盖章版电子扫描件;

4.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改用邮寄送达等方式留证备查;

5.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应进行委托登记。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委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案卷归档

委综合处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

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八、费用收取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标准参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九、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我委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委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申请人对我委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司法厅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我委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我委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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