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人员,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主任办公会、专题会,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一) 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 涉及卫生健康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涉及工作秘密、研究内部事务等不宜利益相关方列席的议题,不得通知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力。
第六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需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的,由议题承办处(局)、单位负责提出,并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委综合处,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同意后,由议题汇报处(局)、单位提前1天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利益相关方。
(二)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办会同志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利益相关方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会议结束后,议题承办处(局)、单位应将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
第七条 每年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主任办公会、专题会原则上不低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