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局)、委直属有关单位。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监督考核工作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平时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并可采取公众网上评议、向管理或者服务对象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评议表等方法征集意见。
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主动在委内公开。
第五条 委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对象分为一类单位和二类单位。一类单位为纳入委考核对象的直属有关单位;二类单位为委机关各处(局)、卫生信息中心。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一类单位:
1.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制定政务公开标注规范清单等。
2.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规范、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及时更新。
3.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场地公众化。以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信息通报会等为主要载体。
4.工作制度。包括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发布、政策解读、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政务公开内容保障等。
5.监督措施。包括设立意见箱、意见登记簿和投诉电话,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6.工作成效。包括办事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经评议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满意等。
7.日常工作。完成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事项情况。
8.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二)二类单位: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性、时效性、规范性。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规范性。是否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日常工作。完成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事项情况。
4.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
第八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为:被考核部门就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意见进行核实和评定,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机关纪委投诉。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机关纪委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政策法规处及涉案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