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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76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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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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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体制改革,拓展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专项职称评审工作领域,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22年继续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民营医疗机构(含民营养老、康复、保健等机构,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护理、保健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申报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类别有关专业,应具有《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二)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在民营医疗机构,机构等级最低应达到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资格设置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体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共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初级士(医士、护士、药士、技士),初级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中级(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副高级(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正高级(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任职条件。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学历、资历”申报条件执行,其他申报评审条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详见《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12号)附件3。

(二)在我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

(三)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申报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证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

(五)申报人员因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违反医德医风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按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和黔人社通〔2020〕119号相关规定延期申报。

四、评审组织及评审方式

(一)评审组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组织评审。

(二)评审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三)证书标记。经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栏统一标注“黔特高”字样,“评审组织”栏统一标注“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字样。

五、政策支持

(一)继续教育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其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机构,按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执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一级或二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机构,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执行。

(二)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对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规定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三)“考评结合”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

民营医疗机构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评审条件并进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机构,按市(州)级标准划定合格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达到一级或二级医院水平的民营医疗机构,按县级标准划定合格线。

(四)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申报高级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优惠政策

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倾斜政策参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12号)相应条款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卫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

组织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职称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执业注册、年度考核等情况的监管,杜绝职称申报材料造假情况发生。

(二)科学、客观开展人才评价工作

结合民营医疗机构实际,专项职称评审应充分考虑申报人所在医院规模、专科特色,以医德医风、诊治数量、质量等要素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综合、全面地评价,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着力提升民营医疗机构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1.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要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职称工作,及时了解相关职称政策,着力解决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高级、中级和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及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

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七、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精神,高级资格申报推行“三公开、两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申报程序及报送要求

1.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取“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个人账号。申报人员需按照系统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准确、能完整反映本人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申报材料。填写和上传材料完毕后进行保存,并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12号)附件2规定的“个人申报时间”内进行申报。进行申报前填写和上传的材料均可进行修改。

2.审核、公示和推荐、材料流转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结合岗位设置空岗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按照流程完成系统内“单位内部核验”“申报公示”“单位推荐上报”等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人员流转材料后要尽快完成审查并往上一级流转节点推送。

省级高评委系统内收取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28日17: 00。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3.对公示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延期申报;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延期申报;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4.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违反评审工作规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申报人,纳入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强化对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纪律要求,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二)材料上传要求

1.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请按《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12号)附件8的相关要求准备,上传的申报材料必须扫描为A4纸张大小,PDF格式,分辨率为150-200dpi。为保证材料清晰度,请勿使用手机拍照后转化的PDF文件,勿将文件扫描为图片格式上传。

2.高级任职资格申报系统材料上传容量为150MB。为确保材料质量,申报人员应选取任期内最具代表性的教学及带教材料、病历、技术报告、论文原始材料等,按条目分别扫描为一个PDF文件上传,尽量避免在同一条目下上传多个PDF文件。

(三)辅助材料报送

1.材料报送内容

申报人系统内上传的申报材料PDF版,储存于U盘中进行报送(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可同时储存正高代表论文电子版)。报送的辅助材料必须与系统内上传的材料一致。

2.民营专项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由市(州)卫生健康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直属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民营专项评审委员会评审。

(2)报送时间: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

(3)报送地点: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169号103办公室)。

(四)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信息表填报

按照国家卫健委人事司职称评审相关数据准备工作会议要求,在2022年临床类别部分专业评审中拟试用“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凡申报评审专业为《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评审专业列表》(附件2)中的,均需填写《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信息表》(附件3),并于9月20日前将该信息表报送至gzswsjkrczxrcgz@126.com。

八、未尽事宜

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贵州省2022年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2.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评审专业列表

3.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信息表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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