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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01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31
  • 文  号:
  • 黔卫健发〔2019〕5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妇产科医师执业证加注母婴保健技术相关内容的通知
关于妇产科医师执业证加注母婴保健技术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做好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39号)要求,实行医师证书合并核发,即: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只需在其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为进一步落实医师证书合并核发工作,现就医师证书合并核发工作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不变,审批程序等监督管理要求不变。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做好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仅妇产科医师实行医师证书合并核发,其余医务人员仍然按照原规定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医师证书分级管理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获批相应母婴保健技术后,由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部门出具《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返回其医师执业证书管理部门,持《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见附件)办理完成相应登记加注工作。

为确保医师注册数据的规范性及完整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妇产科医师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部门出具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后,须持证明到属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记录加注并盖章。办理流程要求如下:属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的审批内容,登录“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母婴保健技术医师认定模块”中,录入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项目”内容和《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的审批机关名称。

模板示例:

*****考核项目(审批机关:***卫生健康委/局)

加注母婴保健服务技术项目的妇产科医师,在多机构备案过程中可从事相应技术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不作为除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相应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资质的依据。

对于不符合医师执业规则及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要求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诊疗行为。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模板)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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