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关于妇产科医师执业证加注母婴保健技术相关内容的通知》的背景及依据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明确要求实行医师证书合并核发,即: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只需在其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落实医师证书合并核发工作,对妇产科医师执业证加注母婴保健技术相关内容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和规范起草本文件。本文的起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39号)为依据。
主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件旨在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规范妇产科医师执业证加注母婴保健技术相关内容的具体操作,以便落实好“医师证书合并核发”相关工作。
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不变,审批程序等监督管理要求不变。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做好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仅妇产科医师实行医师证书合并核发,其余医务人员仍然按照原规定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根据医师证书分级管理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获批相应母婴保健技术后,由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部门出具《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返回其医师执业证书管理部门,持《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明》办理完成相应登记加注工作。
(四)加注母婴保健服务技术项目的妇产科医师,在多机构备案过程中可从事相应技术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不作为除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相应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于不符合医师执业规则及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要求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诊疗行为。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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