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疾病预防控制的中坚力量,也是开展医防融合、医防协同工作的平台和纽带。提供包括传染病防控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赋予公立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强化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控的责任,织密织牢安全防护网,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控制和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原则,明确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涉及传染病防控的各个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聚焦重点任务、关键节点,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连续性服务;二是坚持依法依规,结合传染病防控特点,细化工作要求,注重传染病防控工作组织管理及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协同,巩固提升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水平。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
(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20号)
四、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分为7个部分39条具体任务。一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主要从工作机制、工作考核、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信息共享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确保医疗机构落实好各项工作。二是传染病监测与信息报告管理。对传染病的哨点监测、预警反馈及报告的首诊负责、报告要求、资料管理、质量控制等关键节点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推动贵州省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能力提升。三是传染病流调与疫情控制。明确了医疗机构协助疾控机构进行流调,配合疾控部门开展不明原因传染病的会商、研判职责,并对机构内发现的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四是传染病救治防控。主要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的预检分诊、救治、转诊、重点传染病防控及死因管理等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对做好发热门诊管理、结核门诊管理、肠道门诊管理、艾滋门诊管理及加强传染病母婴传播阻断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五是预防接种。主要对预防接种涉及的疫苗购进、接收、储存、接种、接种资料管理、新生儿疫苗接种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任务作出明确要求。六是传染病防控能力提升。明确提出要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及临床技能培训,并鼓励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加强人员交流协作,开展传染病领域研究与合作。七是其他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控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对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清单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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