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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16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3-3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在贵州省卫生 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 处罚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在贵州省卫生 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 处罚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从法律框架内给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合法性,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的空间,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容错的空间。 

(二)优化法治环境的需要。《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提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在全省依法依规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监管事项和清单,体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有利于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的法治环境。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2021年以来,我省累计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24508件,其中处罚金额500元以下的小额处罚案件8124件,占比达到33%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梳理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不予处罚情形,统一标准,并予以公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降低行政争议,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卫生健康执法效能。

二、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正文部分

正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内涵及适用条件、组织保障。主要统一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明确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据意见及清单并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予以处罚。并且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执法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提出了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的明确要求。

(二)附件部分

《推行意见》共附五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附件1《贵州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首次或轻微违法的行为、适用情形、认定标准、处罚依据和免罚内容;附件2《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明确了施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所应履行的程序;附件3《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附件4《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5《守法承诺书》是作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配套执法文书。

三、文件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五)《护士条例》

(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七)《消毒管理办法》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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