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有序的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本省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省通知》的必要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国家委通知》)明确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办法》结合各省市实际制订必要的配套文件,要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技术评审准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等文件要求,抓紧制定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规范申请受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查等工作。我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本省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省通知》的依据和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完善本省配套制度,明确资质认可机关、技术评审单位、监督执法机构、质量控制中心等部门的职责;有序衔接过渡,妥善做好资质延续及认可工作,明确相关工作时间节点。
三、《本省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省通知》共七条5个附件。第一条,主要明确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事权分工。第二、三、四条,主要明确本省技术评审单位、监督执法机构和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五条,主要明确过渡阶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适当延长以及相关工作时间节点。第六、七条,主要明确资质认可程序、技术评审准则、考核评估大纲以及受理咨询方式。5个附件分别为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新旧业务范围转并方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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