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发文字号: | 黔卫健发〔2025〕20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05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12-05 |
| 废止日期: | |||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监督局,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省级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制类技术的管理
(一)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严格遵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6号)执行(文件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贵州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对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二)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诊疗活动的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医疗机构对照《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开展限制类技术的自我评估;
3.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复印件;
4.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书(附件1);
5.技术人员(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培训证书等;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表明其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资料。
(三)限制类技术备案流程
1.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同时将备案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的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等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中“备注三”一栏,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区域内经备案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名称、限制类技术名称等内容。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一)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自身条件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二)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及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相关要求,违反该办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始终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
(五)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此通知精神报中医药主管部门执行。
(七)本文件印发实施后,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树立牢固责任意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依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制度,全过程强化管理,开展过程质量控制,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二)加强数据信息核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以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核查,及时纠正漏报、瞒报、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当事医疗机构立即暂停或者停止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三)提升质量控制管理。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专业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和评价(附件2),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评估工作,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反馈。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限制类技术进行重点监督,充分发挥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优化协同、高效联动的作用,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反馈。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余莉 李锐
联系电话:86830030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吕兴政
联系电话:86824684
附件:
1.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书
2. 国家级限制类医疗技术贵州省省级质量控制中心一览表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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