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中心(云)药房建设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发文字号: | 黔卫健发〔2025〕10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5-30 |
废止日期: |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局),省计生协各部(室),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2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科学配备和规范使用药品,促进县域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实现处方自由流动,推动构建分级诊疗秩序,提升药学服务能力,促进基层药品供应均衡可及,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就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中心(云)药房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依托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统筹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共享中药房),建立县域医共体药品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助推健康贵州建设。2025年底前,县域中心(云)药房建设率达到50%以上,2026年10月前建设率达到100%。
二、工作目标
坚持提升县域内慢性病、常见病的药品保障水平,有效破解基层特别是偏远地区药品配备品种不齐全、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未衔接、药学服务能力未同质、近效期药品浪费等现实问题,指导基层科学配备和规范使用药品,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不断提升群众看病就医体验获得感和用药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用药目录品种。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成立各成员单位参与的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县域医共体内用药遴选和调整制度,按照《贵州省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指导原则》,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根据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遴选循证证据充分、临床使用频度高、剂型规格适宜的药品(含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兼顾保障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罕见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用药需求,统筹确定县域医共体用药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遴选用药目录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在县域医共体用药目录范围内采购药品,采购用药目录外药品,需向医共体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提交申请。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县域医共体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基层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
(二)统一审核采购订单。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定期对成员单位用药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统一编制采购订单,由中心(云)药房统一采购、统一结算,也可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自行采购、自行结算。严格落实《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集中采购药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制度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任务。供货企业按照采购订单明确的采购成员单位开具配送单直接将药品配送至成员单位。根据县域医共体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择优遴选药品配送企业,严格控制配送企业数量,建立准入与淘汰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强化药品配送企业考核,优化偏远地区药品配送方式,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定期集中配送所需药品,对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等问题,明确应对处置时间节点,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供应成本。
(三)统一药品储备调配。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依托县域中心(云)药房,建立储备、调拨、轮换机制,充分发挥中心(云)药房“统一储备”的“蓄水池”功能,保障成员单位急(抢)救、重大疾病防控、短缺和易短缺等药品稳定供应,对近效期药品和供应不足药品进行余缺调度,减少退换货,避免药品浪费。实行县域医共体内唯一法定代表人的,在各成员单位之间统筹调剂;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维持不变的,各成员单位之间通过供货企业统筹调配。建立重点药品常态化动态储备机制,根据各成员单位实际消耗和需求、市场供应、疾病流行等情况,动态调整储备品种和数量,合理设置急(抢)救、季节性疾病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原则上库存储备1—3个月的用量。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认真做好短缺药品信息分级分类和信息直报工作,统一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短缺药品信息核实并完成应对。
(四)统一药品使用监测。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运用国家药品使用监测系统,结合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信息,定期监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药品的配送、供应、库存、使用、效期等情况,分时段、分病种统计分析用药种类和数量,掌握供货企业仓储信息,确保供需有效对接。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统筹建立药品联动储存分拨系统、供求监测系统、余缺调度系统和近效期处置系统,实现对药品的采购申请、计划、订单、入库、移库、退库、调拨、盘点、出库、配送、调价、发票、应付、结算、付款等全过程管理,设置供应商管理、条码管理、目录管理、采购管理、入库与结算、库存管理、价格管理、配送管理、存货盘点、预警管理、余缺调度、统计分析等具体功能模块,不断提升药品智能化监测及数据采集能力,推动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机制,实现县域医共体内药品信息互联互通。
(五)统一药事服务管理。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设立总药师岗位,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从药品供应、存储、使用、监管等方面加强药事管理。整合县域医共体药学人力资源,定期组织药师培训、交流,建立统一的药学服务、药事管理、处方审核等标准规范,落实县域医共体内部“周分析、月通报、季质控、年总评”等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县域医共体内药师资源共享、药学服务同质化。开展药学类服务项目,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促进规范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组织实施“银龄药师”计划,认真做好药师岗位培训项目,持续开展“健康贵州·药师同行”活动,促进优质药学服务下沉基层。每个县统筹建设1个县域集中(云)审方中心,建立处方前置审核信息系统,联通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包括乡村),通过“系统+药师”双重审方,对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开具的处方进行集中前置审核,持续提升基层药学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水平,为患者用药安全设立“双保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强化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强大合力。要结合实际明确推进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制订相关配套文件,加强督促指导,定期调度推动,抓好跟踪问效,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县域医共体中心(云)药房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国家整体设计、省级组织推动、市级统筹指导、县级全面落实、县域医共体具体实施的原则,建强药品联动储存分拨、供求监测对接、余缺调度和近效期处置管理体系。省级做好县域中心(云)药房建设进度监测和评估运行工作;市级指导县(市、区、特区)加快县域中心(云)药房建设;县级会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整合县域资源,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整体推进县域中心(云)药房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
(三)强化安全底线。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推进,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规范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药品配备使用和信息安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不得允许企业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四)强化宣传引导。围绕县域医共体中心(云)药房建设目标和任务,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中心(云)药房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做好政策解读和相关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县域医共体中心(云)药房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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