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要求,现将我委梳理编制的《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主动性积极性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对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上。我省是国家基层卫生健康政务公开5个试点省市之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力争1-2年内,使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
二、落实标准要求,强化主动公开
《标准目录》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我省的《标准目录》,在“国家版”标准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并征求各市州意见建议后梳理形成,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对公开事项第0103项进行说明。按照《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39号)关于“全面落实‘两证合一’改革。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求,县级不再具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标准指引》要求,不减少公开事项第0103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仅在公开依据中作出说明,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可不对此项进行公开。
(二)增加公开事项第0282项。根据《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在行政处罚事项中增加“对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处罚”作为第0282项,并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事项等,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做好此项内容公开。
(三)修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内容。在公开事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作为依据。
《标准目录》还将随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进行动态补充、逐步完善。各地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做好《标准目录》相关事项公开工作。加强主动公开,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群众获取。建立健全《标准目录》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提出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标准目录》进行修改完善。
三、加强宣传解读,主动回应关切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应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加强对《标准目录》的宣传和解读,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满足感。要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密切关注卫生健康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积极回应、主动发声。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场、在线、在岗”,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保障
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大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考核激励,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作为本单位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健康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评估,及时主动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
附件: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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