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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健康监督协管员制度》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旨在围绕以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将职业卫生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协管项目,指导基层有效地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规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委深入开展研究,组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研讨,形成了《贵州省职业健康监督协管员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制度》主要内容

本《制度》以《规范》的总体框架和内容为基础,广泛参考、借鉴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20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7号)等有关内容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及在日常工作中调研掌握的情况进行编写,《制度》共十三条。

三、特点和亮点

(一)在制度内容上增加了“人员聘任”“表彰和奖励”“解聘”等有关规定。由于乡镇职业健康监督协管员主要来源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身份有事业编医师、临聘人员、村医等,队伍人员结构复杂,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参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在人员聘任、奖惩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对聘任基本要求作出规范,有必要对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二)在监督巡查对象上增加了“化工生产用人单位”、“放射危害用人单位”。化工生产、放射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是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作业人员数量较多,职业病危害风险高,纳入职业健康监督协管有利于强化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也符合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

(三)在主要工作指标上增加了“建立用人单位管理信息台账”、“培训宣传”等内容。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台账,是落实协管巡查重要管理措施之一,有利于协管巡查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培训”是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之一。因此,宣传培训作为职业健康监督协管工作内容,具有与“饮水安全、学校卫生”开展宣传培训服务相当的可操作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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