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中央在黔及省属重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并抓好落实。要严格培训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分类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承担,培训考核合格后,培训机构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自行委托具有培训师资能力的机构承担。
三、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要通过现场抽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等方式,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效果。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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