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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职责,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强化职业健康监护监管,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的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近年来,随着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职业健康检查能力不断提升,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了很大程度地改善。但是,各地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用人单位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1.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根据岗位确定检查项目,进行岗前检查,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相关作业;在岗期间,定期检查,评价健康变化,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相关作业;离岗时,离岗检查,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以分清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是对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进行妥善安置;三是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是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是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未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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