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意见》(黔党发〔2022〕8号) 和《贵州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组织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分类与频次
第三条 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分为领导督导、交叉排查、随机督查、日常自查四大类。
第四条 领导督导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单位领导成员带队,督导化解本地区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大风险。每位领导成员每年开展督导不少于4次。
第五条 交叉排查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叉排查。交叉排查不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6次。
第六条 随机督查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结合上级要求、专项整治、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等开展。对“打非治违”等重大专项行动及重大节点,成立专项督导组进行随机督查。
第七条 日常自查由卫生健康系统各级各单位组织,按照职责对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自查。
第三章 方式与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约谈督导、问卷调查、反馈意见等方式。
第九条 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十条 突出监管责任落实,重点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上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部署情况;制定责任清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突出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检查各级卫生健康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非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上级部署、开展“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加强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托育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督查检查。
第十三条 督查检查抽调卫生健康系统专(兼)职人员,或引入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对涉及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问题,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检查。
第四章 整改与督办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发现问题隐患,当场书面反馈给受检单位整改;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检查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提示通知到问题隐患单位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向督导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问题隐患闭环管理清单台账,严格按照问题交办、接收登记、落实整改、复查验收、反馈复核等程序,督促责任单位逐一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进行整改销号,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督办”的原则,组织督查检查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处罚职责和权限的,协助和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以及省委有关规定精神,切实改进作风,实事求是,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细化内容、组织培训,可单独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也可结合其他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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