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意见》,扎实推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贴实际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严厉打击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红线底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1.全系统各级党委(党组)定期组织党委(党组)扩大会、理论
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协调、落实。(牵头单位:委综合处、机关党办;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2.全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每季度研究1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每半年听取1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落实情况汇报;每年制定并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任务清单。(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3.委安委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实行“双主任”或“双组长”制。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4.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预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经费。(牵头单位:委财务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5.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每季度或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活动、重要季节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牵头单位:委卫生应急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7.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编制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8.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抓实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燃气氧气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等领域全链条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规划信息处、医政医管处、卫生应急处、科技教育处、职业健康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9.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对审批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委医政医管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审批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
(三)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10.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权限依纪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追究直接责任。(牵头单位:委机关纪委;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按照权限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委机关纪委;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四)切实履行单位主体责任
12.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清单,进一步压实主要负责同志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学习研究,及时分析研判,带头排查化解风险,统筹解决问题隐患;进一步压实分管负责同志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及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委直属各单位)
13.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按比例明确专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消防人员须持证上岗要求,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完善器材装备,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不断消除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五)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和主体责任
14.严格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领导包保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发生重特大事故和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的,直接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牵头单位:委综合处、机关纪委;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
15.结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指导安全稳定重大风险隐患整改,深入开展重大风险隐患安全大检查。(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1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问题隐患交叉排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抓好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检查督导;各单位常态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问题隐患自查自纠。(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17.加强明查暗访、定向督导,倡导“四不两直”,扎实抓好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督导。(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18.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台账,实行闭环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隐患,要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19.认真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措施,推动督查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七)牢牢守住项目建设安全红线
20. 严把项目建设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各单位建筑施工等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牵头单位:委规划信息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21.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对超越资质、挂靠、出借、转包或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委规划信息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八)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22.认真落实《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用工单位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用工人员生命安全。(牵头单位:委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九)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23.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治理纠正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燃气氧气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建筑施工、自建房安全、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等违规违章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规划信息处、医政医管处、卫生应急处、科技教育处、职业健康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24. 巩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成果,加强统筹结合,常态化推动“打非治违”工作。(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十)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25.坚决打击从严处置未依法执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行为。(牵头单位:委综合监督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26.坚决清理在医疗机构或医疗过程中“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康复用具等谋利行为。(牵头单位:委医政医管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27.加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制度规范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委医政医管处、机关纪委、宣传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28.发现卫生健康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代替处罚;对未按期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委医政医管处、综合监督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29.按照执法管理权限,加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执法力度。(牵头单位:委职业健康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30.对发现的卫生健康系统非法违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卫生健康系统执法检查权限的,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牵头单位 :委机关相关处局 ;责任单位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十一)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队伍建设
3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导队伍建设,配强和使用好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人员,引入第三方专业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家数据库。(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32.采取举办培训班、跟班学习、外出参加专业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队伍能力素质。(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十二)鼓励举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
33. 鼓励群众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 举报电话、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健全完善举报事项受理、分办、办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委政策法规处、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34.鼓励系统内部干部职工主动举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实施奖励。(牵头单位 :委综合处 ;责任单位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
(十三)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
35.严格落实事故统计直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口头报、同时报、越级报,不得以层层审查为由拖延信息上报时间。(牵头单位:委卫生应急处、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36.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等级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权限依纪依法依规从重给予处理。(牵头单位:委机关纪委;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十四)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
37.统筹好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贯穿于各项工作全过程,统筹兼顾、一体推进。(牵头单位:委机关各处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38.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培训提升、调研指导、信息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大问题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问题隐患。(牵头单位:委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系统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从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大意义,带头履行责任担当,带头学习、逐条对照,推动“十五条”措施在卫生健康系统落地落实。
(二)强化工作统筹。各地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为抓手,结合融合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指导安全稳定重大风险隐患整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积极开展自查、检查、督导和问题整改,不断提高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成效。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围绕职责职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相应的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并积极抓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失管失控。要把学习贯彻“十五条”措施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内容,建立清单台账推动问题整改,确保贯彻落实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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