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计生发〔2013〕23号),结合《贵州省献血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相关规定,制定《贵州省一般血站设置规划(2021—2025年)》。
一、规划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采供血的公益性。按照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工作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机衔接。政府应当落实与血液保障供应有关的要求,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确保血液安全为立足点,提高一般血站建设发展保障水平。
(二)科学发展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本地区血液事业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保障供应原则
各地应当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等因素,重点加强偏远、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四)安全有效原则
严格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发放过程管理,提高血液集中化检测水平,保证血液质量、血液安全,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血,提高临床血液输注的有效性。
二、规划目标
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符合省情、布局合理、规模适宜、资源优化和服务良好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网络,健全血液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全省一般血站设置,合理配置血站资源,建立完善“质量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体系,血站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血液供应保障持续提升,保障采供血安全、临床用血安全和血液质量安全。
三、机构设置及要求
(一)血液中心
在贵阳市保留设置贵州省血液中心,“十四五”期间加快省血液中心新址建设力度,努力建设成为区域血液安全中心和全省血液应急保障中心。
(二)中心血站
在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保留设置中心血站。
(三)中心血库
1.在赤水市、正安县、余庆县、习水县、道真县、务川县、金沙县、盘州市、六枝特区、德江县、沿河县、思南县、石阡县、印江县、天柱县保留设置中心血库。
2.根据我省部分地区采供血服务体系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现状,结合实际情况,在黔东南州榕江县、铜仁市松桃县、黔西南州望谟县、晴隆县新增设置中心血库。
3.按照政府主导原则,各地政府应当确保和落实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落实血站设置规划任务。中心血库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心血库不得开展除献血前初筛以外的血液检测相关工作,血液采集后的检测工作由所属市(州)中心血站实行集中化检测。
(四)血站固定采血点(室)
加大固定采血点(室)建设,一般血站因采供血需要设置固定采血点(室)的,根据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及采供血发展预期,可以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设立固定采血点(室),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在血站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固定采血点(室)由其所在区域的血站负责运行管理。
固定采血点(室)是血站的派出机构,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等业务,其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所在县(市、区)提供。
(五)储血点
加大储血点建设,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一般血站可以在没有中心血库的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供应,储血点设置必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面实施《贵州省一般血站设置规划(2021—2025年)》,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工作,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二)理顺体制,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各血站要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健全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机制,按照《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满足临床用血供应,保障血液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杜绝违法采供血现象的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