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军队相关单位,委直属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制定贵州省第四批短缺药品清单和第二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保障清单药品供应
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省级清单药品采购、停产报告和储备等保供稳价政策。省医保局要落实好省级清单药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规定备案采购政策,做到价格公开透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按照规定对省级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要对省级清单药品储备情况及时核查,定期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部门通报,并根据省级清单变化动态调整省级医药储备目录。
二、强化监管,确保价格合理稳定
省级联动机制成员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各项工作,加强省级清单药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强化常态化管理,加大对原料药品垄断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上涨问题。发现可能引起药品短缺的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省级无法处置的有关问题,按照部门职责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短缺问题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省级清单药品的重点监测和信息直报,提高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短缺药品信息审核和处置责任,做到重点监测、及时预警、分级应对。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省级清单药品库存警戒线,切实做好短缺药品信息分级分类和替代评估工作。
贵州省第四批短缺药品清单和第二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发布之日起,贵州省第三批短缺药品清单和第一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第四批短缺药品清单
2.贵州省第二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中医药局 省药品监管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桂林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2021年9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贵州省第四批短缺药品清单
序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1 |
尿激酶 |
注射剂 |
2 |
普罗帕酮 |
注射剂 |
3 |
多巴酚丁胺 |
注射剂 |
4 |
洛贝林 |
注射剂 |
5 |
博来霉素 |
注射剂 |
6 |
十一酸睾酮 |
软胶囊剂 |
附件2贵州省第二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序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1 |
他莫昔芬 |
片剂 |
2 |
鱼精蛋白 |
注射剂 |
3 |
苯唑西林钠 |
注射剂 |
4 |
纳洛酮 |
注射剂 |
5 |
二巯丙磺钠 |
注射剂 |
6 |
破伤风抗毒素 |
注射剂 |
7 |
糜蛋白酶 |
注射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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