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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贵州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编者说明

《2023年贵州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统计公报》)是反映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统计资料。全文分为9个部分,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基层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病人医药费用、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妇幼卫生与健康老龄化、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人口和家庭。

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年度卫生健康统计年报,部分来自抽样调查。人口数据采用省统计局2023年年末常住人口数据。统计口径和统计分类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编写的《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公报》编写感谢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统计数据收集、质控感谢各级卫生健康局和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2023年贵州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3年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胜总基调,不断推进贵州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到2023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从10.85/10万下降到7.17/10万、婴儿死亡率从3.15‰下降到3.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4.87‰下降到4.77‰,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30722个,比上年增加1572个(增长5.39%)。其中:医院1544个(不含妇幼保健机构,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75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59个,其他卫生机构69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88个(增长6.0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456家(增长5.3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 15个(增长4.36%),其他卫生机构增加13个(增长23.21%)。(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302个(其中卫生健康部门办221个),民营医院1242个。与上年相比,公立医院增加13个,卫生健康部门办增加10个,民营医院增加75个。

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92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36个),二级医院516个,一级及以下医院936个,与上年相比,三级医院增加9个(增长10.84%),二级医院增加68个(增长15.18%)。三级妇幼保健院7个(其中:三级甲等6个),二级妇幼保健院89个。(见表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93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42个;卫生院1354个;门诊部、诊所(医务室)6660个;村卫生室19643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24个(增长7.34%),社区卫生服务站增加148个(增长24.92%),卫生院减少16个(降低1.17%),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增加1396个(增长26.52%),村卫生室减少96个(降低0.49%)。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1个,其中:省级1个、市(州)级9个、县(区、县级市)级90个(含遵义市新蒲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1个(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99家,省级1个,市(州)9个,县(区、县级市)级89个(含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机构101个,其中省级1个、市(州)级9个、县(区、县级市)级91个(含黄果树旅游区卫生监督管理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管理所和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监督所)。

表1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床位情况


机构数(个)

床位数(张)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总计

30722

29150

315372

309703

医院

1544

1456

255478

242023

(不含妇幼保健机构)

公立医院

302

289

142123

138753

#卫生健康部门办

221

211

127974

125010

民营医院

1242

1167

113355

10327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8750

27294

48245 

5626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51

327

8082 

7573

社区卫生服务站

742

594

189 

156

#政府办

354

297

5864

560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49

236

5853

5598

社区卫生服务站

105

61

11

5

卫生院

1354

1370

39844 

48466

村卫生室

19643

19739

门诊部(所)、卫生所、

医务室

6660

5264

130

66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359

344

11444 

1119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1

101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4

4

275 

275

妇幼保健机构

99

99

11166 

10924

卫生监督机构

101

94

急救机构

12

10

3

采供血机构

37

31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2

2

其他机构

69

56

205

220

注:#系其中数。以下各表同。

表2 全省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级情况

等级

医院(个)

妇幼保健机构(个)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三级

92

83

7

7

#三级甲等

36

33

6

5

二级

516

448

89

89

一级及以下

936

925

3

3

表3 按床位数分医疗机构数情况


总计

0-49张

50-99张

100-199张

200-299张

300-399张

400-499张

500-799张

800张及以上

总   计

1644

556

520

214

86

73

48

96

51

医院合计

1544

541

476

184

84

67

48

94

50

综合医院

1021

415

355

98

24

15

21

53

40

中医类医院

164

48

30

26

11

14

14

15

6

专科医院

351

76

85

60

49

38

13

26

4

护理院

7

1

6

0

0

0

0

0

0

妇幼保健机构

99

15

44

30

1

6

0

2

1

(二)床位数。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31.54万张,其中:医院(不含妇幼保健机构)25.55万张(占81.0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82万张(占15.3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14万张(占3.63%)。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数14.21万张,民营医院床位数11.34万张(各占55.63%和44.3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0.83万张,卫生院3.98万张(各占17.14%和82.59%)。与上年相比,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0.57万张(增长1.83%),其中:医院床位增加1.35万张(增长5.5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减少0.80万张(降低14.2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245张(增长2.19%)。

2023年,全省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8.16张。

(三)卫生人员总数。2023年,全省卫生人员总数达43.14万人,比上年增加3.31万人(增长8.31%)。

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35.54万人,其他技术人员1.36万人,管理人员3.15万人(其中仅从事管理的人员 1.72万人),工勤技能人员2.20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2.63万人,注册护士16.37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40万人(增长10.58%),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增加1.69万人(增长15.41%),注册护士增加1.66万人(增长11.26%)。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12879人,其中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9615人,比上年增加3237人(增长50.75%);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人数3264人,比上年增加892人(增长37.61%)。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2522人,比上年减少146人(降低5.47%)。(见表4)

2023年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25.56万人(占59.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4.15万人(占32.8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1万人(占7.21%),其他卫生机构0.32万人(占0.74%)。医院中,公立医院17.39万人,民营医院8.18万人。与上年比较,医院卫生人员总数增加1.56万人(增长6.5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总数增加1.64万人(增长13.1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总数增加0.07万人(增长2.26%)。(见表5)

(四)卫生技术人员构成。2023年全省卫生技术人员学历结构、聘任技术职称构成情况如下。

学历结构:本科及以上17.38万人,占48.90%(其中研究生学历1.18万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比例3.31%。按学位分:博士学位0.12万人,硕士学位1.02万人);大专14.27万人,占40.14%;中专及中技(含技校)3.79万人,占10.67%;高中及以下0.10万人,占0.29%。与上年相比,本科及以上占比提高1.67个百分点,大专降低1.09个百分点,中专及中技(含技校)降低0.58个百分点,高中及以下占比与上年持平。

聘任技术职称构成:高级职称2.41万人,占6.78%;中级职称6.02万人,占16.93%;初级职称23.60万人,占66.39%;待聘3.52万人,占9.90%。与上年相比,高级职称占比提高0.2个百分点,中级职称提高2.26个百分点,初级职称降低2.67个百分点,待聘提高0.21个百分点。

2023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27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4.24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3.33人(不含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每万人口公共卫生人员7.05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8.05人。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构成:临床类别94711人,占75.01%;中医类别22244人,占17.62%;口腔类别6142人,占4.86%;公共卫生类别3171人,占2.51%。

表4 全省卫生人员情况


2023年

2022年

卫生人员总数(万人)

43.14

39.83

卫生技术人员

35.54

32.14

执业(助理)医师

12.63

10.94

#执业医师

10.18

8.85

注册护士

16.37

14.71

药师(士)

1.29

1.19

技师(士)

2.61

2.39

卫生监督员

0.14

0.14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2.51

2.77

其他技术人员

1.36

1.42

管理人员

3.15

2.89

#仅从事管理的人员

1.72

1.65

工勤技能人员

2.20

2.20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2.33

2.42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人)

3.27

2.84

每万人口全科医生(人)

3.33

2.27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人)

4.24

3.82

每万人口公共卫生人员(人)

7.05

7.01

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人)

8.05

7.89

图1 2015-2023年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万人)

图2 2023年全省医院卫生人员分布情况

图3 2023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分布情况

表5 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万人)

机构类别

2023年

2022年

卫生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

注册护士

卫生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

注册护士

总   计

43.14

35.54

12.63

16.37

39.83

32.14

10.94

14.71

医院

25.56

22.06

7.22

11.36

24.00

20.44

6.47

10.52

其中:公立医院

17.39

15.21

5.26

7.62

16.72

14.48

4.81

7.32

民营医院

8.18

6.85

1.97

3.74

7.28

5.96

1.66

3.21

其中:综合医院

17.73

15.48

5.17

7.92

16.84

14.54

4.70

7.46

中医类医院

4.11

3.59

1.23

1.68

3.82

3.28

1.05

1.55

专科医院

3.67

2.94

0.79

1.74

3.33

2.62

0.71

1.5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4.15

10.70

4.51

4.00

12.51

9.03

3.65

3.2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73

1.52

0.51

0.64

1.43

1.23

0.38

0.50

社区卫生服务站

0.49

0.46

0.19

0.22

0.39

0.36

0.15

0.17

卫生院

6.30

5.64

2.10

1.90

5.78

5.11

1.79

1.65

村卫生室

2.89

0.57

0.49

0.07

2.90

0.49

0.43

0.06

门诊部(诊所)

2.74

2.53

1.22

1.17

2.01

1.85

0.91

0.82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3.11

2.58

0.83

0.92

3.04

2.50

0.77

0.9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71

0.57

0.25

0.06

0.69

0.55

0.23

0.07

专科疾病防机构

0.02

0.02

0.00

0.00

0.01

0.01

0.00

0.00

妇幼保健机构

1.98

1.70

0.56

0.77

1.96

1.66

0.52

0.77

采供血机构

0.16

0.12

0.02

0.07

0.14

0.10

0.02

0.06

卫生监督所(中心)

0.20

0.16

0

0

0.21

0.15

0.00

0.00

其他机构

0.32

0.20

0.06

0.09

0.28

0.18

0.05

0.08

(五)卫生总费用

2023年全省卫生总费用为1841.55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668.85亿元(占36.32%),社会卫生支出707.71亿元(占38.43%),个人卫生支出464.99亿元(占25.25%)。人均卫生总费用4764.69元 ,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8.81%。(见表6)

表6 贵州省卫生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卫生总费用(亿元)

1490.37

1536.90

1584.80

1841.55

政府卫生支出

615.27

569.49

613.14

668.85

社会卫生支出

417.84

588.76

589.14

707.71

个人卫生现金支出

357.25

378.65

382.52

464.99

卫生总费用构成(%)





政府卫生支出

41.28

37.05

38.69

36.32

社会卫生支出

34.75

38.31

37.17

38.43

个人卫生现金支出

23.97

24.64

24.14

25.25

卫生总费用占GDP(%)

8.36

7.85

7.86

8.81

人均卫生总费用(元)

3863.05

3989.88

4110.08

4764.69

二、医疗服务

(一)诊疗人次数。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20921.63万人次,比上年增加1700.82万人次(增长8.85%)。2023年居民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5.41次,较上年高0.43次。

总诊疗人次中,医院总诊疗人次9352.19万人次(占44.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802.88万人次(占51.63%),其中卫生院4196.59万人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767.60万人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766.06万人次(占3.66%)。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人次增加947.47万人次(增长11.2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增加659.07万人次(增长6.50%)。

医院中,公立医院总诊疗人次数7064.66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75.54%),比上年增加669.21万人次(增长10.46%)。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数2287.53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24.46%),比上年增加278.26万人次(增长13.8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卫生院总诊疗量分别为1767.60万人次、4196.59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加330.86万人次(增长23.03%),减少6.46万人次(降低0.15%)。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诊疗量占全省总诊疗量的28.51%,所占比重比上年下降0.83个百分点。

图4 2015-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数(万人次)

图5 2015-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次数(万人次)

(二)出院人数。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1037.77万人,比上年增加168.93万人(增长19.44%),年住院率为26.85%,比2022年升高4.32%。

出院人数中,医院出院780.56万人次(占75.2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院219.10万人次(占21.1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出院38.00万人次(占3.66%)。与2022年比较,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出院人次分别增加102.35万人次(增长15.09%)、60.19万人(增长37.88%)、6.37万人次(增长20.14%)。

医院中,公立医院出院人数544.02万人(占医院总数的69.70%),民营医院236.54万人(占医院总数的30.30%)(见表7),分别比上年增加69.58万人次(增长14.67%)和32.77万人次(增长16.08%)。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出院30.13万人次,卫生院出院187.58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加14.29万人次(增长90.16%)和44.80万人次(增长31.38%)。

表7 全省医疗服务工作量


诊疗人次数(万人次)

出院人数(万人)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总  计

20921.63

19220.81 

1037.77

868.84 

医院

9352.19

8404.72 

780.56

678.21 

其中:公立医院

7064.66

6395.45 

544.02

474.44

民营医院

2287.53

2009.27 

236.54

203.77 

其中:综合医院

7230.77

6532.59 

604.41

524.74 

中医类医院

1530.06

1351.18 

124.52

109.67 

专科医院

589.64

520.16 

51.28

43.6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0802.88

10143.81 

219.10

158.9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767.60

1436.74 

30.13

15.84 

卫生院

4196.59

4203.05 

187.58

142.78 

村卫生室

3350.12

3291.94 

门诊部(诊所)

1488.57

1212.08 

1.39

0.29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766.06

671.40 

38.00

31.63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1.30

1.11 

0.08

0.05 

妇幼保健机构

749.07

654.70 

37.92

31.58 

急救中心

15.69

15.59 

其他机构

0.49

0.88

0.12

0.09

(三)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0人次和住院2.0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5.4人次和住院2.3床日;民营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4.7人次和住院3.9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3人次和住院0.7床日;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8.0人次和住院1.3床日。(见表8)

表8 医院医师担负工作量


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

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总  计

6.0 

6.3

2.0 

2.0

医院

5.2 

5.2

2.8 

2.7

其中:公立医院

5.4

5.3

2.3

2.3

民营医院

4.7

4.9

3.9

4.0

其中:三级医院

5.1

4.9

2.2

2.1

二级医院

4.9

5.2

3.4

3.3

一级医院

6.5

6.3

3.0 

3.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7.5

8.6

0.8

0.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0.3

11.2

0.7

0.6

卫生院

8.0 

9.4

1.3

1.2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5.4

5.1

1.1

1.0

其他机构

0.9

1.5

3.2

4.6

(四)病床使用。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77.97%。其中,医院病床使用率80.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70.9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59.15%,其他机构病床使用率36.57%。与上年比较,病床使用率医院上升4.93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上升6.74个百分点,民营医院上升2.99个百分点),基层医疗机构上升26.8个百分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上升10.24个百分点,其他机构下降11.38个百分点。

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7.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4天,与上年比较,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下降0.1天。(见表9)

表9医院病床使用情况


病床使用率(%)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总  计

77.97 

68.62

7.6 

7.8

医院

80.15 

75.22

8.4 

8.5

其中:公立医院

87.39

80.65

8

8.2

民营医院

70.68

67.69

9.3

9.4

其中:三级医院

90.61

83.33

8.2

8.5

二级医院

80.27

76.24

9.4

9.1

一级医院

62.23

61.06

6.5

7.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70.92 

44.12

5.1 

5.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65.73 

39.23

5.7 

6.0

#卫生院

71.97 

44.89

5.1 

5.1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59.15 

48.91

5.9 

5.9

其他机构

36.57 

47.95

19.8 

12.0

(五)血液保障。2023年,全年无偿献血43万人次,献血量69万单位,献血人次和献血量较2022年分别增长2.36%和1.92%,千人口献血率11.2。

三、基层卫生服务

(一)乡村卫生。2023年底,全省共设1354个卫生院(含41个街道卫生院,1313个乡镇卫生院,下同),床位39844张,卫生人员6295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56353。与上年比较,卫生院减少16家,床位减少8622张,卫生人员增加5194人。(见表10)

表10 全省乡镇卫生院(含街道卫生院)医疗服务情况


2023年

2022年

卫生院数(个)

1354

1370

床位数(张)

39844

48466

卫生人员数(人)

62956

57762

#卫生技术人员

56353

51117

#执业(助理)医师

20980

17907

诊疗人次(万人次)

4196.59 

4203.05

出院人数(万人)

187.58 

142.78

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

8.0

9.4

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

1.3

1.2

病床使用率(%)

71.97

44.89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日)

5.1

5.1

2023年,卫生院诊疗人次为4196.59万人次,比上年减少6.46万人次;出院人数187.58万人,比上年增加44.8万人。医师日均担负诊疗8.0人次和住院1.3床日。病床使用率71.97%,出院者平均住院日5.1日。与上年相比,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数减少1.4人次,日均担负床日增加0.1床日,病床使用率增加27.08个百分点,平均住院日与上年持平。

2023年,全省共设19643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28922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659人、注册护士666人、乡村医生22718人、卫生员545人。平均每村村卫生室人员1.47人。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数减少96个,人员总数减少12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增加1398人、注册护士增加65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减少897人。(见表11)

表11 全省村卫生室及人员数


2023年

2022年

村卫生室数(个)

19643

19739

人员总数(人)

28922

29046

执业(助理)医师数

5659

4261

注册护士数

666

601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

23263

24160

#乡村医生

22718

23454

平均每村村卫生室人员数(人)

1.47

1.47

诊疗人次(万人次)

3350.12 

3291.94

平均每村卫生室年诊疗量(人次)

1705.5

1667.73

2023年,全省村卫生室诊疗量3350.12万人次,比上年增加58.18万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1705.50人次,较上年提高37.77人次。

(二)社区卫生。2023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93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42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2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增加14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17291人,平均每中心49.26人,比上年增加5.63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4931人,平均每站6.65人,比上年增加0.09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4059人,增长22.35%。

2023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1292.18万人次,比上年增加255.17万人次,出院人数30.06万人次,比上年增加14.28万人次;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3.68万人次,年出院量856人次,平均每个中心年出院量较上年增加373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4人次和1.0个住院床日。2023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475.42万人次,平均每站年诊疗量6407人次,较上年减少322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1人次,较上年减少1.1人次。(见表12)

表12 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情况


2023年

2022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个)

351

327

床位数(张)

8082

7573

卫生人员数(人)

17291

14266

#卫生技术人员

15187

12263

#执业(助理)医师

5056

3806

诊疗人次(万人次)

1292.18

1037.01

出院人数(万人)

30.06

15.78

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

10.4

11.20

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

1.0 

0.80

病床使用率(%)

66.11

39.30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5.7

6.00

社区卫生服务站数(个)

742

594

卫生人员数(人)

4931

3897

#卫生技术人员

4552

3559

#执业(助理)医师

1921

1464

诊疗人次(万人次)

475.42

399.73

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

10.1

11.2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3年,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2022年的84元提高至89元。2023年,接受健康管理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315.55万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的人数246.87万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人数61.91万人。

四、中医药服务

(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23年末,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1962个,比上年增加399个。其中:中医类医院164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1798个。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增加17个,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382个。2023年末,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36051张。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床位增加2081张。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床位数21150张,与上年比较增加2458张。(见表13)

表13 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数和床位数


机构数(个)

床位数(张)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中医类机构

1962

1563

36051

33970

中医类医院

164

147

36041 

33960

中医医院

140

122

32284 

30453

中西医结合医院

21

20

3522 

3142

民族医医院

3

5

235 

365

中医类门诊部

27 

20

10 

10

中医门诊部

19 

13

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6 

5

0 

民族医门诊部

2 

2

10 

10

中医类诊所

1771 

1396

中医诊所

1198 

1006

中西医结合诊所

557 

348

民族医诊所

16 

42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床位数

21150  

18692

2023年末,全省中医药人员总数达26496人,比上年增加4563人(增长20.80%)。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22244人,比上年增加4226人(增长23.45%),见习中医师1082名,比上年减少265名(降低19.67%),中药师(士)3170人,比上年增加602人(增长23.44%)。(见表14)

表14 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


2023年

2022年

中医药人员总数(人)

26496

21933

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22244 

18018

见习中医师

1082 

1347

中药师(士)

3170 

2568

中医药人员占同类人员总数占比(%)

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17.6 

16.5

见习中医师

10.6 

12.0

中药师(士)

24.5 

21.5

(二)中医医疗服务。2023年,全省中医类诊疗人次达2735.85万人次,比上年增加432.85万人次(增长18.80%)。其中,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915.37万人次,比上年增加234.02万人次(增长13.92%);中医类医院1530.06万人次(占79.88%);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385.32万人次(占20.12%)。

2023年,全省中医类出院197.57万人次,比上年增加35.25万人(增长21.72%)。

表15 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


总诊疗人次数

(万人次)

出院人数

(万人次)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中医类合计

2735.85

2303.00

197.57

162.32

中医类机构医疗服务量

1915.37

1681.35

124.52

109.67

中医类医院

1530.06

1351.18

124.52

109.67

中医医院

1330.41

1194.44

111.98

99.43

中西医结合医院

192.37

149.38

12.08

9.61

民族医医院

7.27

7.37

0.46

0.62

中医类门诊部

11.86

7.89

中医门诊部

8.82

5.82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2.46

1.81

民族医门诊部

0.58

0.25

中医类诊所

373.46

322.28

中医诊所

234.45

221.86

中西医结合诊所

137.74

96.62

民族医诊所

1.16

3.80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中医类临床科室

820.47

621.65

73.05

52.65

五、病人医药费用

(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2023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296.4元,人均住院费用6436.2元,日均住院费用768.6元。其中医院次均门诊药费90.8元,占比30.63%,比上年(86.4元)上升0.8个百分点;医院人均住院药费1416.9元,占比22.01%,比上年(1585.6元)下降1.45个百分点。

(二)妇幼保健机构医药费用。2023年,妇幼保健机构次均门诊费用265.4元,人均住院费用4140.1元,日均住院费用719.1元。2023年,妇幼保健机构次均门诊药费65.8元,占比24.79%,比上年(58.9元)上升2.71个百分点;妇幼保健机构人均住院药费673.1元,占比16.26%,比上年(767.9元)下降1.19个百分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23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149.0元;人均住院费用1403.7元,日均住院费用247.7元。2023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药费107.6元,占比72.21%,比上年(84.6元)上升4.58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药费419.6元,占比29.89%,比上年(505.0元)下降2.45个百分点。

2023年,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73.3元;人均住院费用1177.8元;日均住院费用230.9元。2023年,卫生院次均门诊药费47.2元,占比64.39%,比上年(41.6元)上升2.85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药费382.6元,占比32.48%,比上年(401.5元)下降1.58个百分点。(见表16、表17)

表16 各类医疗机构病人门诊和住院费用


门诊病人次均诊疗费用(元)


住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元)


住院者日均住院费用(元)


药费(元)

药费(元)

药费(元)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医院

296.4

289.6

90.8

86.4

6436.2

6757.8

1416.9

1585.6

768.6

791.8

169.2

185.8

妇幼保健院(所、站)

265.4

266.7

65.8

58.9

4140.1

4400.5

673.1

767.9

719.1

777.6

116.9

135.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9.0

125.1

107.6

84.6

1403.7

1561.7

419.6

505.0

247.7

259.4

74.0

83.9

卫生院

73.3

67.6

47.2

41.6

1177.8

1178.9

382.6

401.5

230.9

231.4

75.0

78.8

注:①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②次均门诊费用指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人均住院费用指出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指出院病人日均医药费用。下表同。

表17 各类医院病人门诊和住院费用


医院


公立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次均门诊费用(元)

296.4

289.6

311.2

304.4

365.0

370.9

245.0

231.8

人均住院费用(元)

6436.2

6757.8 

7237.7

7679.0

9383.3

10367.3

4516.4

4654.6

日均住院费用(元)

768.6

791.8 

908.7

939.9

1152.9

1226.6

586.6

598.8

六、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23年,全省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220838例,死亡1910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结核、梅毒、乙肝、丙肝,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4.80%;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丙肝、乙脑、疟疾,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100%。2020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2023年起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见表18)

表18全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及死亡数

病名

发病例数

死亡人数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总计

220838

98090

1910

1566

鼠疫

0

0

0

0

霍乱

0

0

0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0

0

艾滋病

4544

3697

1751

1496

病毒性肝炎

32080

27915

14

3

脊髓灰质炎

0

0

0

0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0

0

0

0

麻疹

0

1

0

0

流行性出血热

21

22

0

0

狂犬病

3

5

0[1]

4

流行性乙型脑炎

23

19

2

0

登革热

26

0

0

0

炭疽

0

1

0

0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272

318

0

0

肺结核

31967

29369

142

61

伤寒和副伤寒

399

250

0

0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5

4

0

2

百日咳

377

572

0

0

白喉

0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3

2

0

0

猩红热

377

418

0

0

布鲁氏菌病

207

139

0

0

淋病

4242

4050

0

0

梅毒

28538

21977

0

0

钩端螺旋体病

13

11

0

0

血吸虫病

0

2

0

0

疟疾

22

8

1

0

人感染H7N9禽流感

0

0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117718

9310

0

0

猴痘

1

0

0

0

注1.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断为狂犬病后,未在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医疗机构无法追踪和订正网络直报卡,所以报表中不能统计出来。经疾控机构追踪3例病例均已死亡。

2023年,全省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210931 例,死亡1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99.97%。报告死亡的病种为手足口病,共死亡1例。(见表19)

表19全省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及死亡数

病名

发病例数

死亡人数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合计

210931

61971

1

1

流行性感冒

156686

17378

0

0

流行性腮腺炎

3777

3655

0

0

风疹

5

8

0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2274

625

0

0

麻风病

23


23

0

0

斑疹伤寒

23

4

0

0

黑热病

2

0

0

0

包虫病

5

2

0

0

丝虫病

0

0

0

0

其它感染性腹泻病

18241

13059

0

0

手足口病

29895

27217

1

1

(二)血吸虫病防治。截止2023年底,全省有1例输入性血吸虫病报告[2]。

注2.患者于2022年发病,2023年7月诊断并报告。故按照发病时间、现住址统计,该例病例未统计在2023年血吸虫病病例中。

(三)地方病防治。2023年底,全省持续保持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和克山病状态。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病区县为37个,已消除、控制县分别为31个、37个。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2023年,全省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增报告病例为155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17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117例,其他呼吸系统疾病0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6例;职业性化学中毒为1例,其中急性职业性化学中毒为0例,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为1例;职业性传染性疾病0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例;职业性肿瘤0例;职业性皮肤病0例;职业性眼病0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0例;其他职业病0例。

七、妇幼卫生与健康老龄化

(一)妇幼保健。2023年,产妇产前检查率97.83%,产后访视率96.17%。与上年比较,产前检查率与产后访视率均有所上升。2023年住院分娩率为99.86%(城市99.93%,农村99.83%),比上年的99.84%上升0.02个百分点(城市上升0.03个百分点,农村上升0.02个百分点)。

2023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4.02%,比上年的93.75%上升0.29个百分点;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3.62%,比上年的92.80上升0.88个百分点。(见表20)

表20 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情况


2023年

2022年

产前检查率(%)

97.83

97.33

产后访视率(%)

96.17

95.57

住院分娩率(%)

99.86

99.84

城市

99.93

99.90

农村

99.83

99.81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94.02

93.75

产妇系统管理率(%)

93.62

92.80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23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77‰,其中:城市3.70‰,农村5.97‰;婴儿死亡率3.12‰,其中:城市1.70‰,农村4.72‰。与上年相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有所下降。(见表21)

表21 监测地区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合计

城市

农村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7.17

10.85

3.54

12.73

9.03

9.90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77

4.87

3.70

4.40

5.97

5.10

婴儿死亡率(‰)

3.12

3.15

1.70

2.92

4.72

3.26

新生儿死亡率(‰)

1.45

1.57

0.74

1.60

2.27

1.55

(三)孕产妇死亡率。据妇幼卫生年报,2023年孕产妇死亡率为7.17/10万,其中:城市3.54/10万,农村9.03/10万。与上年相比,孕产妇死亡率下降33.92%

2023年孕产妇主要死亡原因中,直接产科因素占41.67%,间接产科因素占58.33%。前五位主要死因依次为:产科出血(10例),占比27.78%;肺栓塞(5例),占比13.89%;心脏病(4例),占比11.11%;妊娠期高血压(3例),占比8.33%;肺炎(3例),占比8.33%。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国所有县(市、区)普遍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2023年我省共为36.85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99.59%。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落实了孕前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五)推进老年健康服务和医养结合。截至2023年底,全省设有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219个。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共有859对;两证齐全(指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共有107家。

八、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

(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截止2023年底,全省设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1866个(其中包括88个食品污染物监测点和1778个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对14类1823份样品开展了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获得数据45697条;对10类1664份样品开展了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获得数据8050条;对7类36份样品开展了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获得数据382条。在274家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1504家乡镇卫生院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6个,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840个,在完成对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跟踪评价的同时,还积极对我省现行有效的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跟踪评价。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23年,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6.5万个,从业人员25.62万人。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6.23万户次,依法查处案件0.35万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23年,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0.21万个,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0.72万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监督检查0.3万户次。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被监督单位103个,从业人员0.21万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107户次。依法查处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案件153件。

(四)消毒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2023年,全省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2594个。消毒产品监督检查407户次(含经营使用单位),抽检51件,依法查处案件94件。2023年,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220个,从业人员0.15万人。监督检查275户次,依法查处案件67件。

(五)学校卫生监督。2023年,全省被监督学校9544所,监督检查9650户次,查处案件274件。

(六)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放射诊疗卫生监督。2023年全省现有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76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6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5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2家,其中甲级检测评价机构3家、乙级检测评价机构9家,防护检测机构12家。化学毒性鉴定中心1家,职业病防治专科医院2家。职业病卫生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74件,责令停止作业0家,罚款金额262.04万元。全省放射诊疗被监督单位2548个,依法查处案件356件,罚款153.70万元。

(七)医疗卫生、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2023年,依法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卫生行政处罚1138件。行政处罚无证行医561件。依法对血液安全作出行政处罚0件。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案件2215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215件。

(八)妇幼健康监督。2023年,全省开展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被监督单位897个,其中累计监督检查1168户次,依法查处案件39件。

九、人口和家庭

2023年,全省三孩生育登记21897人次。中央下拨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13609万元,省级下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20318.21万元。年度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11.33万人次。

指标解释: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卫生机构。

2、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医院可分为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

3、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4、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6、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7、政府办:指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8、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研机构。

9、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10、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计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1、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四类。

12、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3、全科医生: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和注册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人数之和。

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指医疗卫生机构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人数,包括拥有多项执业范围,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不包括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

注册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人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参加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

14、公共卫生人员: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等机构中执业类别为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

1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指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卫生人员。

16、管理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含同时承担领导职责、管理任务和临床、监督等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17、仅从事管理的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仅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且不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有执业证书但不实际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的管理人员。

18、千人口指标数: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全科医生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年末卫生技术人员数×1000/年末常住人口数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执业(助理)医师数×1000/年末常住人口数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年末注册护士数×1000/年末常住人口数

每万人全科医生数=年末全科医生数×10000/年末常住人口数

每万人公共卫生人员数=年末公共卫生人员数×10000/年末常住人口数

19、病床使用率: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实际开放总床日数×100%

20、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出院人数

21、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诊疗人次数/同期平均执业(助理)医师数/同期工作日数(250天)

22、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平均执业(助理)医师人数/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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