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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根据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7号)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防控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服从当地联防联控统一指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疫情防控指导和行业监管,规范、安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和疾控等专业机构指导下,根据前期防控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应急预案、防控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针对节后返院返岗等情况,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加大机构内疫情防控力度,切实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管理工作。除按照上级和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确定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开展排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外,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的诊疗排查工作,切实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隐患。

四、做好就医服务工作。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要求,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妥善处置对患常见慢性基础疾病、一般性疾病、有感冒症状但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生病情况,对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且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排查,对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老年人,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按规定对密切接触者和环境采取相应措施,对去医疗机构就诊(治愈)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需经隔离观察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五、建立疫情期间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医养结合机构入住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除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地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健康管理科室,并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联系人:黄璐、蒙敏   

电话0851-86891193、13608538296、13885070909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pdf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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