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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三批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3〕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20号)精神,扎实办好2024年贵州省“新建50个县域医疗次中心”民生实事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启动建设全省第三批50个县域医疗次中心项目(附件1),各项目县对照《贵州省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指南(2024版)》(附件2)开展建设,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成,12月底前全部通过评估验收。

通过项目建设,县域医疗次中心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逐步分担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功能任务,成为县域片区医疗救治中心、急诊急救中心、人才培训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公共卫生示范中心,对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二、资金补助

第三批县域医疗次中心共建设50个,按照每个补助500万元的建设标准,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共计2.5亿元,其中,中央资金0.38亿元(已于2023年度拨付至各相关县<市、区>),2024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12亿元。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确保第三批50个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取得实效。鼓励各地在省级投入三批次共150个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由市县两级投入资金建设新的县域医疗次中心。鼓励各地投入资金继续巩固提升第一批和第二批已建成的县域医疗次中心的服务能力。

三、工作内容

县域医疗次中心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指导帮扶下,对照《贵州省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指南(2024版)》,合理开展科室设置、人才队伍建设及医疗设备配置等建设。县域医疗次中心本质属性仍然是乡镇卫生院,均是政府办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是新增机构,不支持新建。

(一)科室设置。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资源及特色优势,查缺补漏,按需开展科室的单设或改造,合理设置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馆)、急诊医学科、麻醉科、手术室、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科、老年医学科、精神科、重症医学科、血液透析科(室)、感染性疾病科、皮肤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发热诊室(门诊)、健康管理中心(体检室)等,可开展标准化药房、妇幼健康门诊、消毒供应室、医废处理等建设。

(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建设县可全方位多维度培养和引进急需人才,加强对县域医疗卫生人才的统筹,尤其要将乡镇卫生院在职的优秀人才作为学科带头人和团队人员重点培养。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发展计划,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人才,采取选派优秀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开展集中培训学习、远程培训、短期学习等方式培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支持根据医院紧缺型人才情况,开展人才引进。鼓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派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向下延伸处方和用药,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及时完善下沉人员的多点执业注册。

(三)医疗设备配置。按照技术适应、填平补齐、满足需求的原则,严格遵守设备采购相关要求,建立台账,结合实际采购所需医疗设备,原则上采购的设备应参照《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2016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规定配置。

(四)其他用途。在满足科室设置、人才队伍建设、医疗设备配置的基础上,若项目专项资金仍有结余,各建设单位可结合自身发展情况规划使用。可适当用于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严禁违规使用资金,严禁滞留、截留、挪用资金。市县配套建设资金,可按市县要求使用。

(五)创新服务体系。以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强对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医疗卫生资源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应适度向县域医疗次中心倾斜,为县域医疗次中心持续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保障。发挥好县域医疗次中心在县域医共体内承上启下作用,统筹改革方向和自身实际,力争县域医共体在完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和高效运行管理体制建立方面取得创新突破。原则上建设县域医疗次中心的县(市、区)要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可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要积极争取上级医院的指导与支持,共同推进建设县域医疗次中心。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4年2月底前,完成第三批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遴选确定工作。3月20日前,项目建设县完成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方案制定,并由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把关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第三阶段(建设阶段)。2023年3-10月,在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地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方案推进建设,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中期评价。10月底前,完成第三批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并开展自评。

(三)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12月,按照各地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方案及《贵州省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指南(2024版)》,市级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在12月1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结合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特色,对照建设指南进行建设,确保把民生实事办好办实,进一步增强群众卫生健康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已被纳入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的19个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内容,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并确保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和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目标均如期建设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实际制订建设方案,坚决避免低效、重复配备和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并定期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加强指导支持,促进人员、管理、服务以及技术下沉,并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推进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指导及监督责任,定期开展建设调度(3-6月实行月调度,7-10月实行周调度),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进展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实时开展督导,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为确保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各地要层层压实责任,严禁在市县两级出现“半路截留”、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使用不规范等情况,确保省级拨付的项目资金100%落实到位。一经发现项目资金使用未见效,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提请相关部门按程序追回项目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第三批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名单

2.贵州省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指南(2024版)

附件1

第三批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名单

序号

市(州)名称

县(市、区)名称

乡镇卫生院名称

2023年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已补助金额

(万元)

2024年省级财政拟补助金额

(万元)

备注

1

贵阳市

开阳县

花梨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2

贵阳市

息烽县

养龙司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3

贵阳市

修文县

六广镇中心卫生院

200

300

4

贵阳市

清镇市

站街镇中心卫生院

200

300

5

贵阳市

云岩区

黔灵镇卫生院

0

500

6

遵义市

播州区

尚嵇镇卫生院

0

500

7

遵义市

桐梓县

花秋镇卫生院

0

500

8

遵义市

正安县

新州镇卫生院

0

500

9

遵义市

凤冈县

永安镇卫生院

200

300

10

遵义市

习水县

官店镇卫生院

0

500

11

遵义市

赤水市

官渡镇卫生院

200

300

12

遵义市

绥阳县

青杠塘镇卫生院

0

500

13

六盘水市

钟山区

木果镇卫生院

200

300

14

六盘水市

六枝特区

新场乡卫生院

0

500

15

六盘水市

水城区

米箩镇卫生院

0

500

16

六盘水市

盘州市

鸡场坪镇卫生院

200

300

17

安顺市

西秀区

旧州镇卫生院

200

300

18

安顺市

平坝区

羊昌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0

500

19

安顺市

普定县

马场镇卫生院

200

300

20

安顺市

关岭县

岗乌镇卫生院

0

500

21

安顺市

紫云县

猫营镇卫生院

0

500

22

毕节市

七星关区

普宜镇卫生院

0

500

23

毕节市

大方县

凤山彝族蒙古族乡卫生院

200

300

24

毕节市

黔西市

林泉镇卫生院

200

300

25

毕节市

金沙县

金沙县岩孔卫生院

200

300

26

毕节市

织金县

三塘镇卫生院

0

500

27

毕节市

纳雍县

维新镇卫生院

0

500

28

毕节市

威宁县

迤那镇卫生院

0

500

29

毕节市

赫章县

六曲河镇卫生院

0

500

30

铜仁市

石阡县

五德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序号

市(州)名称

县(市、区)名称

乡镇卫生院名称

2023年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已补助金额

(万元)

2024年省级财政拟补助金额(万元)

备注

31

铜仁市

思南县

大坝场镇卫生院

0

500

32

铜仁市

印江县

天堂镇卫生院

200

300

33

铜仁市

沿河县

甘溪镇民族中心卫生院

200

300

34

铜仁市

德江县

长堡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35

黔西南州

兴仁市

巴铃镇中心卫生院

200

300

36

黔西南州

普安县

青山镇中心卫生院

200

300

37

黔西南州

贞丰县

龙场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38

黔西南州

安龙县

洒雨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39

黔东南州

剑河县

南加镇卫生院

200

300

40

黔东南州

台江县

台盘乡卫生院

0

500

41

黔东南州

黎平县

洪州镇卫生院

0

500

42

黔东南州

丹寨县

兴仁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43

黔东南州

从江县

下江镇中心卫生院

200

300

44

黔东南州

雷山县

西江镇卫生院

0

500

45

黔南州

贵定县

德新镇新铺卫生院

0

500

46

黔南州

长顺县

广顺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47

黔南州

平塘县

大塘镇中心卫生院

200

300

48

黔南州

罗甸县

沫阳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49

黔南州

惠水县

王佑镇中心卫生院

0

500

50

黔南州

三都县

都江镇中心卫生院

200

300

附件2

贵州省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指南(2024版)

在2023版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形成2024版建设指南。

一、建设规模

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辐射半径、地理交通条件、机构发展实际等因素,按照县域医疗次中心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县域医疗次中心原则上服务辐射人口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应当覆盖周边3-5个乡镇。

县域医疗次中心的建设规模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0.6-1.2张床位为宜。按病床数量分为99床及以下、100~199床、200~499床等三种类型。县域医疗次中心建筑面积按床位进行核定,不低于45㎡/床。

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安排,并根据县域医疗次中心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承担有教学实习任务的县域医疗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二、科室设置

县域医疗次中心应根据其功能、任务,以满足管理、业务工作需要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有关科室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如下:

(一)行政科室。至少设置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可合并设立)、医教科、医务科、质控科、信息科(医教科、医务科、质控科、信息科可合并设立)、护理部、院感科、病案管理科、公共卫生管理科、乡村医生管理办公室(公共卫生管理科、乡村医生管理办公室可合并设立)、绩效办、财务科(绩效办、财务科可合并设立)。

(二)临床科室。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馆)、麻醉科、手术室(麻醉科、手术室可合并设立)、发热诊室(门诊)。应当至少设置以下科室中的4个科室: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眼科和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为五官科)、老年医学科、精神科、重症医学科、血液透析科(室)、感染性疾病科、皮肤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或体检室)等。同时,应至少开设1个标准中医馆和1个临床特色专科,形成“1+1”模式,并逐步向“1+N”模式拓展。关于临床科室的设置,由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就医群众实际需求确定设置门诊和(或)病区。

(三)医技科室。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或X线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药剂科(或中药房、西药房等)等。影像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室等可以与第三方机构或者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上级医疗机构联合共建。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可以设置输血科。合理增设肺功能室或内镜室等其他科室。

(四)公共卫生科室。至少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听力筛查室、家庭医生工作室等。妇幼健康门诊、预防接种门诊应达到省级建设标准要求。公共卫生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营养咨询室、眼保健室、孕产保健室、发育行为评估室、心理咨询室。

三、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基本符合二级综合医院建设要求,卫技人员占全院总人数80%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与开放床位数比原则上不低于0.88:1;护理人员与开放床位数比原则上不低于0.4:1;医护比原则上达到1:1.2。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2名及以上主治医师;各临床科室均有执业(助理)医师。全科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3名,专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配备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要达到中医馆人员配置要求。其他医技科室人员须具备合法资质,满足开展工作需要。

四、医疗设备配置

按照满足专科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原则,依据县域医疗次中心不同功能、所承担的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参照《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2016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配置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医疗设备。原则上至少配置直接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DR)、彩色B超机、心电图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仪、血凝仪、麻醉机、呼吸机、除颤仪、救护车。按需配置儿童健康检查及儿童视力筛查仪。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当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医用设备资源共享和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五、信息化建设

按照《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等要求,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核心,整合县域医疗次中心主要业务及管理流程,实现医疗健康服务数字化、规范化、智慧化服务管理,配合本县域内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相关信息化建设,建立医防融合县域医疗次中心信息化管理应用支撑体系。落实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医疗保障服务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推动分级诊疗和医防数据融合应用,落实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开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支持县域医疗次中心应用“黔康码”。常态化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六、服务能力

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的常见病病种数不少于100种,年内收治住院病种数不少于60种,开展手术病种数不少于10种。服务人口在10万及以上的次中心,年门急诊量4万人次以上,年入院量0.2万人次以上;服务人口在5万及以上10万以下的次中心,年门急诊量2万人次以上,年入院量0.15万人次以上。

七、创新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医联体)牵头医院的龙头作用,建立对县域医疗次中心业务、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指导机制,推动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落实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政策向县域医疗次中心倾斜,为县域医疗次中心持续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保障。第三批建设的县域医疗次中心要按照《贵州省第一批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黔卫健函〔2022〕15号)明确的职能职责,建立完善县域医疗次中心服务辐射和带动工作机制,每个次中心负责辐射带动周边3-5个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加强对一般乡镇卫生院在人才、技术、管理、服务上的指导,一体化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提质增效。

八、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以上建设方面,若已满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实际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禁违规使用资金。严禁滞留、截留、挪用资金。

(二)县域医疗次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定的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九、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资金支持建设的县域医疗次中心,市(州)和县(市、区)自主支持建设的县域医疗次中心可参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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