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国、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及《关于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卫健社团”)清廉社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卫健社团学术活动资金管理,赋能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健社团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学术活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中华医学会财务报销制度》
(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对业务主管社团学术活动经费管理暂行条例》
(六)《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七)贵州省财政厅 《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黔财编[2023]26号
三、主要解决问题
《办法》针对我省卫健社团学术活动资金管理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强化学术活动的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 确保学术活动任务责任到人。二是对学术活动开展的收入支出提出了细化,确保收入支出有据可依,有规可循,规范医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的劳务费取酬。三是加强卫生健康委对业务主管社团学术活动的工作领导,建立监管机制。
四、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学术活动经费决策管理、预算和决算管理、学术活动收入管理、学术活动支出管理、审计与监督、附则七个章节共三十四条组成。
(一)第一章节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卫健社团学术活动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公开透明。
(二)第二章节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
(三)第三章节加强资金使用的预算审批管理,合理确定活动规模,从严控制活动成本,努力提高活动资金使用效益。
(四)第四章节规范学术活动收入管理 。明确卫健社团应将全部收入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杜绝“小金库”。要求卫健社团明确各类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和程序,明确各类收入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五)第五章节规范学术活动支出管理 。要求卫健社团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确各主要类别支出的内容、标准、报销程序、审批权限, 明确不予报销事项;举办学术活动涉及的会议场所(酒店、会展中心等)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涉及到的住宿、餐饮、场地租赁等有市场公开报价的采购事项,采购价格一般不宜超过公开报价。建议标准:餐费不超过20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过400元/人/天;明确劳务费的发放对象,并参照《中医学会财务报销制度》、《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对业务主管社团学术活动经费管理暂行条例》和《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对劳务费的发放提出了建议标准。
(六)第六章节要求卫健社团举办学术活动,应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对卫健社团举办学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第七章节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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