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血互助金的收取和支出,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献血条例》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 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01年1月1日《贵州省献血条例》实施至今,省人民政府未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市州分别制订了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的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随着财政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贵州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沉淀用血互助金支出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为了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进程,规范全省用血互助金的收支管理已迫在眉睫。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含总则、用血互助金收取、用血互助金退还、沉淀用血互助金的支出、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15条。现就各章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用血互助金的收取依据、收取对象、收取机构以及使用范围。
二是用血互助金收取。明确了用血互助金收取的对象,收取的范围、标准以及方式。
三是用血互助金退还。明确了用血互助金退还机构以及符合退还的范围。
四是沉淀用血互助金的支出。对沉淀用血互助金作出定义,明确了沉淀用血互助金的使用范围,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
五是监督检查。明确了用血互助金的监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的要求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六是附则。明确以后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应对,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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