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我委对2013年由原贵州省卫生厅印发实施的《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施细则》(黔卫发〔2013〕94号)进行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
原贵州省卫生厅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施细则》。该细则实施以来,在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开展,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2018年全国人大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删除了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以及诊断工作需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等相关要求。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对有关许可取消后相关程序的执行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和“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我委深入开展研究,组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研讨,形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实施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的《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施细则》共五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规定了对我省辖区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要求,极大增强了诊断和鉴定工作的可操作性,减轻了劳动者负担,是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二章诊断,主要明确了职业病诊断的各项程序要求,取消了诊断机构申请受理环节,减少了劳动者诊断资料的提供,缩短了诊断所需时限,减轻了劳动者负担;删除了至少三名诊断医师诊断要求,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时限,增加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主动权。
第三章鉴定,主要明确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各项程序要求,将所有材料由鉴定申请人提供调整为鉴定机构向诊断机构或首次鉴定机构调取,极大减轻了鉴定申请人负担。同时该章节中对鉴过程中相关文书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有关任务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涉及诊断、鉴定费用承担责任,机构及部门在跨省跨地区诊断中的职责,新修订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减轻了劳动者及用了单位负担,强化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以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任,对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了规范,极大提高了诊断与鉴定工作服务效率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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