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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298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8-13
  • 文  号:
  • 黔卫计发〔2018〕4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眼科医院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100张床位以下的眼科医院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报我委备案。  

二、我委2015年印发的《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2015年印发的《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二级眼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

三、各地在此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应遵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并督促指导现有医学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对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四、各地要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眼科医院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严格执行规划。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审批服务。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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