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医疗护理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保障医疗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促进护理服务业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贵州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医疗护理员作为医疗辅助服务人员,在医疗机构、社区家庭中承担着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重要职责。当前我省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存在培训标准不统一、考核机制不健全、职业发展通道不明晰、使用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亟需从省级层面建立系统完备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本《实施方案》。这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贵州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医疗护理员从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现实需要。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按需培训、提升技能,规范管理、保障权益,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到2026年底,初步建成覆盖医疗护理员“培训—评价—注册—执业—继续教育—退出”全周期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到2028年,全省医疗护理员培训规模稳步扩大,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提升,服务行为更加规范,职业发展通道逐步畅通,建立并运行医疗护理员定期考核与登记备案动态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一是明确医疗护理员职责定位及从业范围。依据《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明确医疗护理员职业定义,界定从业范围,严禁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并列举具体禁止操作项目。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岗位职责清单,统一工作服装,与医护人员明显区分。同时明确五级/初级工至一级/高级技师五个职业技能等级。二是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明确培训对象条件,培训内容严格遵循《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实行分级培训,各培训机构根据学员拟认定的技能等级设置相应课程和考核标准。明确培训方式、培训机构遴选认定、培训师资要求、考核评价、证书管理、质量控制和经费保障等。三是加强医疗护理员的使用管理。规范用工模式,明确医疗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患者等各方权责,按照“谁使用、谁监管”原则做好在岗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和权益保障。规范配备标准,要求科学配备医疗护理员,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培训,将医疗护理员纳入全员培训计划。四是建立定期培训与动态管理机制。对持证人员实行三年一周期管理,每周期完成至少30学时继续教育,连续两个周期未参加培训的须补训补考。五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依托现有平台完善信息管理功能,支撑行业准入与质量追溯。
(三)保障措施。明确各市(州)卫健部门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人社、财政部门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监管,教育部门指导院校开展培训。要求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培训管理模式,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持续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照护需求。
三、其他有关要求
《实施方案》附件包括《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和《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分别对三类培训对象的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时要求,以及培训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培训的设置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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