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此前,我省已制定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同样需要裁量权基准予以规范。为将上述领域的裁量权基准与现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机整合,形成统一、完整、系统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裁量权体系,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药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起草了《贵州省卫生健康(含中医药、疾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等五项制度。
五项制度的出台,对于推动全省卫生健康领域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细化量化执法权限和裁量幅度,可以有效缩小裁量空间、防止执法中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等问题。同时,填补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空白,为全面提升全省卫生健康领域依法行政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五项制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
二是部门规章及国家规范性文件方面,包括《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等。
三是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方面,包括《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制度亮点与主要内容
五项制度涵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形成“五类一体”的裁量权基准体系,是我省卫生健康领系统性地将裁量权基准拓展至行政处罚以外的领域。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制度体系的核心板块。该基准涵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审查、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32大项许可事项。其中,既包括卫生健康领域常规许可事项,也包括中医药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体现了本轮机构改革后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三位一体”的职能整合特点。
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包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2项行政确认事项。
行政给付裁量基准涵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资金(以奖代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育儿补贴等12项给付事项,覆盖了从精神卫生保障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多个民生领域。
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包含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封存封闭,查封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登记保存不符合标准的保健用品,封存检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等6项内容。
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确定了三大项内容,并明确了行政机关一般性行政检查目录。
四、制定过程
我委于2026年7月成立起草工作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26年7月21日至8月20日,先后召开四次调度会,向委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建议;8月11日向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20条,其中采纳15条,部分采纳5条。文件已按程序提交委内合法性审查,并完成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发文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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