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提升体检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印发《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基数持续增长,健康证明办理需求度高、业务量大。为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对预防性健康体检等专项体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我省结合实际,聚焦当前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台本《通知》。这既是对国家政策的细化落实,也是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必要举措。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高度重视预防性健康体检。强调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严谨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预防性健康体检各项工作。
第二部分是规范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一是主动公示机构。明确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应开尽开、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主动公示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调整。二是规范机构配置。明确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具备与体检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设备和医务人员。三是健全质控体系。明确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重复检查、诱导检查。四是强化信息管理。明确要强化体检全流程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体检—发证—管理”全流程全链条数字化闭环,保证体检信息全程留痕、全程可溯、信息可查、状态可验。
第三部分是分类推进预防性健康体检。明确了5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体检内容。一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筛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确定。二是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必筛疾病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三是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筛疾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确定。四是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必筛疾病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确定。五是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操作人员。必筛疾病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确定。同时,明确其他类型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委托部门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有关要求开展。上述从业人员及其检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是其他有关要求。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体检机构对体检结果和体检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健康证明签发管理的机构,应对健康证明的审核、发放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二是落实保障责任。明确各地按照现行预防性体检经费保障渠道,切实履行好资金保障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体检收费参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三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健康体检与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将预防性健康体检纳入质控范畴,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畅通渠道,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是深化普法宣传教育。明确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体检、规范发证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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