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3年7月27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我委起草了《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一年,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对《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黔卫健发〔2023〕15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变化
一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考虑因素,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二是明确了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处罚的内容。
三是取消了关于减轻处罚的裁量权限定跨越幅度一般不超过2阶的规定。
四是取消了关于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五是增加了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规定,增加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的,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根据案件情况,履行批准手续后,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六是根据立法规范明确了“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的规定。
七是明确了本文件与《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八是在《附件: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中增加了7项贵州省保健用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备案过程,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相关工作要求,优化了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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