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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157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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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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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便捷性、高效性的需求不断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逐渐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为推动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我们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了《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通知》的出台旨在推动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一是明确申报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和互联网医院的流程及所需材料。通过明确审批流程,让医疗机构在申报互联网医院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对申报开展各类别服务所需的材料进行了明确,避免因材料问题多跑路,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二是明确审批机构的职能职责。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并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审核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范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审核以及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其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分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必须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在我省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接口对接,实现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相应标准做好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医疗机构要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已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医院,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互联网医院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对接的要求完成数据接口改造后,方可开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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