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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137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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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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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托育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在婴幼儿膳食营养、身体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要求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指出“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健康保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规范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政策依据

本文件充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起草,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本《工作方案》包含目标要求、工作措施、组织实施三个部分十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目标要求。明确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工作措施。包括:

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为在托婴幼儿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加强对托育机构指导。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进行业务指导。

落实疾病防控责任。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

继续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方式。

健全相关支持政策。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在场所、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加强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将托育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订单签约服务的项目清单。二是加强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医育结合工作宣传,向婴幼儿家庭宣传托育服务内涵,帮助有需要的婴幼儿家庭了解托育。

四、主要解决问题

梳理并整合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借鉴外省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工作措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规范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托育服务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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