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接种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要求,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可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2019年,我委印发了《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黔卫健函〔2019〕110号),补偿工作由“财政补偿”转向“保险补偿”。2021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继续中标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服务项目,为持续推进相关保险补偿工作开展,切实保障受种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保险期限和承保单位。明确在承保期限内,由中标公司负责我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工作。
(二)明确保险对象、补偿原则、依据和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明确了保险对象、补偿原则、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
(三)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了保险补偿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四)明确保险补偿实施流程。明确了补偿案件发生后,承保单位执行补偿的具体实施流程。
三、主要内容
《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由保险对象、承保单位、补偿原则、补偿依据、补偿标准、不予补偿情形、工作要求和其他事项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对象。在贵州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符合本方案要求条件的受种者为保险补偿病例。
(二)承保单位。确定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三)补偿原则。规定了同时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或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异常反应后的保险补偿承担主体。
(四)补偿依据。规定了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和省、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以及法院终审判决作为判定是否给予补偿的依据。
(五)补偿标准。通过判定损害程度和补偿年限,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按照相关核算公式和文件要求制定补偿标准。
(六)不予补偿情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不予补偿的情形。
(七)工作要求。规范保险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各级各部门在保险补偿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
(八)其他事项。规定了保险期限及中标保险公司在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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