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我委(原省卫生厅)2012年出台过一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历经2014年、2018年两次较大的机构改革,职能职责上发生较大改变;且2012年以来,国家和省级层面上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出台一个新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细化标准。
二、本文件主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对执法的新要求体现在本制度中;二是结合近年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行进一步细化。以期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省本级卫生健康领域执法行为。
三、起草本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本制度包括本省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已经积累了一定执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包括部分最新出台、尚无相关执法实践制成的法律法规。
四、起草过程
通过对省本级卫生健康执法之实践的调研,在汇聚集体智慧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制度,草案经过在有执法权的处、局、单位征求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形成了本制度。
五、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纳入本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范围。本制度为什么仅包括本省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已经积累了一定执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而不包括部分最新出台、尚无相关执法实践制成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考虑到,最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目前已经产生的执法实践较少,不宜先入为主地制定相关自由裁量标准,反而妨碍相关执法行为的开展。待近日一定期间,再根据相关执法实践制定更为合理。
(二)关于本制度适用的执法主体。本制度仅适用于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活动;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直接援引本制度及其细化标准开展执法活动。主要是考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给予执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执法过程中进行适当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由省级统一制定裁量基准,全省通用,则是对各级执法行为的一个机械约束,不利于具体执法行为的开展;同时,全省各地、各级面临的情况差异较大,如贵阳市和较边远的其他市周实际执法环境差别很大,也不利于在全省各地各级统一一个标准。因此本制度重点解决对省本级执法自由裁量的统一规范问题。
(三)关于自由裁量的幅度规定。本制度规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同时,对大多数的执法情况,划分了从轻、一般、从重的规定,但也不是绝对的,一些执法事项只包括从轻、从重两个档次,一些执法行为则没有区分轻重的表述,而是直接根据实际情况分成了多个档次,均是考虑到具体的执法行为需要作出的裁量规定,不作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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