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通知》想解决哪些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未对以上可选择的三个属地层级进行规范,导致出现劳动者跨地域诊断、重复诊断等情况出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属地管理,且无法对诊断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当出现诊断结果争议时,劳动者申诉困难。
二、《通知》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诊断机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跨地区诊断的则不予受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
三是规定了当确诊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人社部门。
四是强调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鉴定赔付工作的协同配合。
三、《通知》有哪些便民措施?
《通知》附件1列出了全省15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覆盖省级和9个市、州,且公布了业务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方便群众就近进行职业病诊断。
《通知》附件2列出了全省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名单,每个市、州都有一个,我们还公布了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方便群众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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