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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76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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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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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印发《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卫健发〔2019〕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新一轮深化医改启动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经历了制度创新、配套政策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发挥了基础作用,对助力深化医改、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细化我省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今年2月以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人员深入部分市州、县(市、区)、乡镇、村调研,认真学习借鉴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做法,广泛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行业学会、社会各界意见并达成一致后,起草修改完善并按照程序呈报省政府审定形成了《实施意见》。

三、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强化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明确提出要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身建设,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有利于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

四、《实施意见》调整完善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对现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调整完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原‘贵州省增补药品’不再保留‘基本药物’属性”。二是更加注重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总结借鉴近年来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和解决药品短缺的有效经验做法,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加强短缺预警应对措施等作出系统安排,特别强调要提前预防药品短缺,通过监测预警及早应对药品易短缺问题,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不断档、不缺货。三是更加注重基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做好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小病在基层、康复回社区提供用药保障。四是更加注重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联动,推动仿制药进医疗机构,切实降低群众特殊用药负担。五是更加注重与医保支付报销政策做好衔接,兼顾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减轻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五、执行《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也要将其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药品短缺预警监测和应对处置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防范和解决药品短缺问题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一是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同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二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采取集中招标、带量采购,通过竞争逐步减少中标的供货企业数量,提高行业集中度,增强生产供应动力,引导企业合理降价。同时,严格协议约定和合同执行,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及时与企业结算货款,调动企业生产供应积极性。三是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实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网络直报全覆盖,逐步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环节采集信息,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区别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四是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强化政府主导,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基础上,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此外,《实施意见》对涉及药品采购的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列入失信记录。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

七、《实施意见》中确保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一是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调基本药物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大医院,《实施意见》以省为单位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类别、等级、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和销售金额占比要求。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确保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制度的有序实施。二是提高基本药物认知度,要求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三是加大基本药物培训力度,要求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普遍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全面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四是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五是增强医疗机构内生动力,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六是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探索建立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监测,既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也为评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惠民成效、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客观依据。

八、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可靠的措施

《实施意见》从生产、采购、使用、评价、监管等多个环节明确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基本药物品质优良。一是加大产品抽检力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二是加强现场质量监管,着重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生产,保质保量。三是加快提高药品质量,鼓励省内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四是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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