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我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中提出,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针对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卫生计生5项事项,我委制发了《通知》,对5个改革事项逐一制定细化配套改革措施。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执业注册”,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确保改革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卫生计生领域市场活力,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二)要求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细化本地区配套措施,完善事项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配套措施稳妥实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决防止审批与监管脱节。
(四)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卫生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典型 “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强部门协同,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确保联合惩戒发挥实效。加强信用记录应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不断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五)要求各地要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宣传、推广改革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原文链接: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