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计划生育基本政策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
4.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病残儿鉴定结论。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合法收养证明。乡镇、街道(社区)收到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到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对再生育夫妻所持《计划生育证》签章并注明子女出生日期。
5.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处理:(1)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2)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3)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7.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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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1)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2)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第2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增加不低于4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增加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65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3)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4)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6)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对城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2)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1)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每年3240元;(2)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每年726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3)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1)危房改造优先优惠。(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3)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4)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5)“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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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
1.新农合个人缴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贵州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共同印发了《关于我省2014—2016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发〔2013〕78号),明确我省2014年起执行国家统一的新农合筹资政策,新农合个人缴费2014、2015年度为70元/人,2016年度90元/人。
2.2016年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 (元) |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
补偿比例 (%) |
经转诊 |
Ⅰ类 |
1000 |
8000以下部分 |
55 |
8000以上部分(含8000) |
65 | |||
Ⅱ类 |
1500 |
8000以下部分 |
55 | |
8000以上部分(含8000) |
65 | |||
非转诊 |
Ⅰ类 |
1500 |
|
30 |
Ⅱ类 |
2000 |
|
30 |
3.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对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终末期肾病血透90%)。
4.2015年起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政策。利用新农合基金为参合人员购买大病保险,对参合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大病人群,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使大病保险保障度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可再提高10%左右。
5.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
按照《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 号)要求 ,对11类救助保障对象建立 “两提高、两降低”新农合补偿优惠政策。即是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新农合基本补偿和大病保险提高门诊报销水平 ,提高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增长幅度不低于5个百分点 ,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 ,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的倾斜性政策。
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等11类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平均水平达到90%以上。其中,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保障水平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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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妇幼健康服务惠民政策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有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人均补助资金400元/人。
2.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对项目县地区的35-64岁农村妇女免费开展49万例宫颈癌筛查和3.8万例乳腺癌筛查。
3.母婴阻断项目:为孕产妇免费提供一次艾滋病和梅毒、乙肝检测,免费为HIV和梅毒阳性母亲所生婴儿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及治疗、免费为HIV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提供6个月奶粉,免费为乙肝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4.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对25个项目县12万6-24月龄婴儿每天提供1包营养包,改善婴儿营养。
5.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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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惠民政策
1.预防接种服务: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并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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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管理服务惠民政策。(1)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建立0-6岁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并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2)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开展孕早期、中期、晚期共5次健康随访服务,以及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随访服务各1次。(3)为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4)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健康教育服务。(5)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6)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7)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和1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8)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随访,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9)对辖区内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10)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11)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对0~36个月儿童的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12)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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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核病防治惠民政策
(1)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确认后,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向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进行治疗。
(2)疑似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诊断时,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免费提供首诊X光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3)确认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免费提供3次痰涂片检查和疗程结束时的X光胸片检查。
(4)参加新农合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肺科医院治疗时,享受1.8万元/例/年的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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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艾滋病感染者免费服务政策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2)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3)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4)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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