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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4617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0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029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029号提案的答复

孟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险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险的提案”的建议。一是已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根据《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5〕199号),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201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7号),明确从2014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按规定跨制度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政策,加强财政投入,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同时优化参保流程,为乡村医生提供便捷服务。二是到龄离岗补助情况。目前,全省已有57个县(区)制定《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和补助标准,对年满60周岁、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的离岗村医发放退养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如,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等地已明确补助标准和发放流程。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各地方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做好退养补助工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切实保障离岗村医的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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