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必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县域医共体医保采购相关政策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间转院门槛费”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20号)对进一步健全医保支付制度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任务。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贵州省2024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重点工作任务》(黔卫健函〔2024〕7号)明确,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与同级医保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健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明确继续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省医保局指导各统筹地区在部分县(区)开展了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的总额付费,部分市(州)对参保患者在县域医共体内转诊已实施起付线(门槛费)减免政策。如,遵义市明确规定,县域医共体内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下级医疗机构的,下级医疗机构不收取起付线,由下级医疗机构转至上级医疗机构的,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降低。
二、关于“灵活调整县域医共体集采量”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20号)明确医共体内统一药械管理,设立药械管理中心负责药械采购配送和药事管理等工作,统一药品管理、用药范围、带量采购、集中配送和药款支付,推动成员单位与牵头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推行长期处方,支持以县为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牵头在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自行议价。2025年5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中心(云)药房建设的通知》(黔卫健发〔2025〕10号),指导基层科学配备和规范使用药品,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
三、关于“统一县域医共体药品耗材采购账号”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20号)明确医共体内统一财务管理,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成员单位财务的统一管理,制定内部预算,落实全面预算管理,成员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由牵头医院按规定审批。《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中心(云)药房建设的通知》(黔卫健发〔2025〕10号)明确,依托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统筹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共享中药房),建立县域医共体药品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缺药登记制度。统一审核采购订单,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定期对成员单位用药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统一编制采购订单,由中心(云)药房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目前,贵州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具有县域医共体药品耗材统一采购管理功能,如医共体牵头单位有统一管理采购账号的需求,可与属地市(州)医保局对接后报省医保局,即可在系统内开通,实现药品耗材采购的统一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县域医共体转诊报销规则,适时降低或取消县域医共体内参保患者转院起付线,切实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力推进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推动实现医共体内药品目录品种统一、审核采购订单统一、药品储备调配统一管理等,持续提高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推动集采药品工作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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