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月子中心”产业发展,需要引以关注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规范性法规”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批准发布《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保健服务业分类》《保健服务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其中,《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针对家政服务机构开展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等作出了规定;《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服务机构及场所,提出包括场所的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为规范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提供有力的标准支撑。
据了解,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您提出的出台规范性法规的建议,因缺少上位法依据,暂时无法立即实现,我们会将您的建议反馈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呼吁加快出台相关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在国家文件出台之前,我委将按照产后保健有关工作规范,指导本省医疗机构强化产后保健服务工作管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同时,支持月子中心按照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布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安全管理等,促进月子中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规范行业监管”的建议
月子中心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是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之间的交叉,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目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月子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许可准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月子中心实施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督促月子中心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民营服务行业月子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规范明码标价防止价格欺诈专项整治,发放全省统一的价格宣传海报和规范价格行为提示,对各类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行政指导,将监管执法与宣传服务有机结合,引导经营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充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加强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置群众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许多月子中心仅开展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并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从事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月子中心不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拟从事诊疗活动的月子中心,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的月子中心履行监管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部门职能职责,根据月子中心的功能定位、行业属性及提供的服务内容,严格开展准入审批。我委将根据法定职责对相关机构从事医疗保健活动进行监管,进一步推动涉医疗服务月子中心良性发展。
三、关于“建设专业护理队伍”的建议
近年来,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已积极开展月子中心相关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对规范月子中心管理发挥积极作用。月子中心如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需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执业。未开展相关医疗保健活动的月子中心应落实行业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积极派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心理健康宣传等服务。
下一步,待月子中心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后,我们将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托协会专家开展指导培训,并通过制定规章制 度、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高业主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同时促进行业交流学习,形成健康有序、共进步、齐发展的良好态势。我委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医学院针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开设规范 的母婴护理培训项目,积极推动专业化护理队伍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