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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97309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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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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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32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32号建议的答复

张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患双方权利、道德和法律责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权益,反映了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实际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对此,我委高度重视,多次在委党组会议上进行安排部署,每月定期分析医疗纠纷形势,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1号),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208号),认 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了强化组织保障、强化学习教育、强化分析研判、强化部门联动、强化闭环管理的“5个强化”的具体落实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引导患者依法维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全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衔接和采信”的建议。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按照规定,医疗侵权纠纷的鉴定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构成医疗事故的特殊医疗过错鉴定,即医学鉴定(行政鉴定);另一类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过错鉴 定,即司法鉴定。与此相对应的鉴定机构分别为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这就是民事审判中的医疗鉴定的二元化问题。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由于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不复存在,民事审判中的医疗鉴定二元化的问题也随之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鉴定,应统一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不应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不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而是存在于需要确定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情况中。主要理由:一是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原先民事审判中医疗事故技术责任、医疗过错责任统一称为医疗损害责任。因此,原有的医学会为民事司法提供依据所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没有了鉴定的对象,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就随之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二是2010 年6 月3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侵权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进行的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已经不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并未对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改变。因此,省法院已经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召开电视讲座以及下发讲稿的方式,要求全省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在我省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除医患双方同意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认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及责任划分的依据,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同意当事人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 鉴定申请,进入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程序。

(二)关于“制定统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建议。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和裁判思路,2023 年11 月2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贵 州法院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件中的具体赔偿项目,分列十二个赔偿项目,每一个赔偿项目下又分“计算方法”“主要证据”“其他说明”三个小项。“计算方法”简明直观地列明了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主要证据”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主张该项赔偿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他说明”则是对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及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1. 医疗费。该项对哪些费用属于医疗费进行了列明,并对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费应提交的证据予以规定,同时对实践存在争议的受害人因参加社会保险或自行投保的商业险而报销的医疗费部分是否计入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2.误工费。该项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予以列明,并对退休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以及六十周岁以上的有劳动能力的是否支持误工费予以明 确,另还对误工时间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

3. 护理费。该项根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或者护理人员为护工的情况,分别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并对护理期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说明。

4. 交通费。该项对于交通费支出的主体以及交通费的认定作出了细化规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结合本省审判实践,明确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予以计算。

6. 营养费。该项结合本省审判实践,明确了营养费按照50元/天予以计算。

7. 残疾赔偿金。该项列明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并对赔偿年限以及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进行了操作性的细化规定。

8. 残疾辅助器具费。该项列明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武,并明确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另对赔偿年限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以及规定配置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对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9.死亡赔偿金。该项列明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并对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

10.丧葬费。该项规定了丧葬费以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计算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并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应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为起算点,按月取整。

12.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原则,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限金额为50000 元,根据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不同列明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限,并就某些特殊情形下是否支持精神抚慰予以明确。

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接了解,目前,我省《标准》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备案,备案通过后,省法院将立即发布施行。《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为全省法院法官审理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认定赔偿项目及其费用提供统一的标准,避免因适用不同标准导致最终赔偿金额不一致引发矛盾,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中,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在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抓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行风建设培训,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与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处理工作,协助做好《标准》贯彻落实、案件评查、司法审判等工作,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全省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2024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鑫;联系电话:0851—8689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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