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的 建议
2016年7月27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修订)〉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50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同时,明确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本地的补偿标准。因此,市州或区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经费补助标准、物价水平情况及重点工作任务对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目前,我省铜仁市、罗甸县、三都县等地已对本地项目补偿参考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关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范围”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相关规定,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目前,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可用于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设备支出等服务相关支出。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的优化情况,适时对我省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2024年6月24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李锐;联系电话:0851—8681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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