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中药院内制剂发展壮大的建议》收悉。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制定支持院内协定方加工费收费政策措施”的 建议
省级已经出台《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0号),明确适时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充分体现中医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调整权限在市(州)。各地需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或申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在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本地医保部门沟通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兼顾群众、医院和医保三者平衡,尤其要保障患者合法价格权益。
二、关于“院内制剂自主定价的定义”“院内制剂在调剂使用时允许调出医疗机构低于自主定价调出”的建议
根据《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函〔2022〕22号)规定,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医疗机构中药院内制剂执行自主定价,不再加成。医疗机构中药院内制剂调剂使用时,调出的医疗机构中药院内制剂的价格执行自主定价,使用激励机制建议由调出机构与调入机构协商建立。
三、关于“简化省内院内制剂调剂使用办理流程”的建议
近年来,陆续出台《贵州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措施,规范办事程序、优化审评审批、压缩办理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制剂完善研究工作,为中药新药转化奠定基础。研究出台了《关于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黔药监函〔2021〕194号),支持省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放宽了调剂使用的条件,明确了“外用的中药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可以调剂到省内医疗机构使用;除外用的中药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可在试点使用的基础上,分步调剂到我省二级以上中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对口帮扶医院的制剂在对口帮扶期间,可以调剂到受援医院;紧密型医联体、同一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调剂使用”。近期,省中医药部门会同药监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批量办理医疗机构制剂省内调剂使用事宜,拟分批次发布临床需要、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各医疗机构有符合条件的可积极申报。
四、关于“有相应的政策允许医疗机构将中医药大健康产品的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的建议。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1号)提出,探索公立中医类医院发展大健康产业。当前,我省正在大力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学习借鉴省外中医医疗机构有益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发展具备特色优势的大健康产业。我们将积极协调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继续推进中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部门横向联动,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制剂研究配制工作,鼓励制剂室实施合规性建设,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法规要求研发制剂品种,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制剂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6月24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吕兴政;联系电话:0851—8682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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