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托育建设的投入和监管,促进托育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托育工作。一是加大投入保障力度。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和示范项目建设。自2020年开展托育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以来,我省累计争取国家补助资金11793万元。开展贵州省普惠托育专项行动,2022年以来共获得省级资金15000万元,另外,争取彩票公益金等省级资金2391万元。二是加快完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印发《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等文件,持续规范托育机构发展。2021年修正《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四十二条分别对托育机构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已将《贵州省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列入调研项目。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先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我省也相继印发了《贵州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托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明确部门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发现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牵头组织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综合督查和检查,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要求,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或抽查。”进一步加强我省托育服务行业监督管理。
二、关于“以高质量托育服务建设为导向,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省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多元化发展,积极探索服务模式。一方面,深入推进医育结合。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上门对接和指导。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支持托育机构多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将“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和“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纳入了重点任务。
三、关于“引导和激励托育机构创新开展高质量服务项目,强化托育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我省多措并举,持续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示范引领。印发《开展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启动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已评选2023 年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25家。铜仁市妇幼保健院、遵义仁怀市人民医院、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获得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称号。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培养。202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老年护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课程。深化校企合作,共建养老托育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将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养老托育从业人员职称评聘体系和标准。每年培养培训婴幼儿照护、养老护理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0000名。”2023年,我省家政服务员培训8040 人次,育婴员培训3499 人次,托育员培训7085 人次。2024年截至4月,全省累计完成家政服务员培训1659人次,育婴员培训1135人次,托育员培训1683人次。自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来,我省共计9.5万人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其中初级工3.18万人、中级工4.21 万人、高级工2.11 万人)。同时,我省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大赛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大赛,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三是探索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做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总体规划,确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将其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分批次开展培训工作。”经过我省积极争取,贵阳市作为全国14个试点城市之一,委托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作为培训机构,开展了全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并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共组织贵阳市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323人,开展以“应急救护基本知识、心肺复苏术、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气道异物梗阻、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创伤救护知识、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等内容为主的专项培训,共225名从业人员开展理论测试,148人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关于“加强科学研究,为我省托育体系发展内涵建设提供指引和动力”的建议
我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一是加强方案制定。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随后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建立省负总责,市(州)各负其责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目前,全省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全力推进。二是加强调研探索。我省开展了贵州省构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养育情况调查等调查研究,开展了托育服务统计调查,深入了解我省托育服务现状。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基本原则,我省编制了《贵州省婴幼儿科学养育知识手册》《贵州省婴幼儿科学养育知识明白卡》 《婴幼儿养育工作重点政策措施清单》,为家庭婴幼儿养育提供养育指导。三是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服务模式。我省印发《关于探索“1+N”婴幼儿照护模式的指导意见》,提出“1+N”社区辐射、医育结合、协会协同模式等8个主要探索模式,明确“1+N”协会协同模式实施内容为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探索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不断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2024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彭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