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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7276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2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269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269号提案的答复

徐祖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助推月子中心良性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月子中心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批准发布《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保健服务业分类》《保健服务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其中,《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针对家政服务机构开展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等作出了规定;《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服务机构及场所,提出包括场所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为规范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提供有力的标准支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拟从事诊疗活动的月子中心,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 求对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的月子中心履行监管职责。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出台管理办法”的建议。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保健服务业分类》《保健服务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制订《产后保健工作规范》,同时,支持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对月子中心的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促进月子中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同的月子中心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许多月子中心仅开展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并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根据月子中心的功能定位、行业属性及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开展准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二)关于“建立白黑名单公示制度”的建议。目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月子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许可准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月子中心实施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月子中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三)关于“建立评价机制”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主要负责对民营服务行业月子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做好稳定价格秩序有关工作。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规范明码标价防止价格欺诈专项整治,发放全省统一的价格宣传海报和规范价格行为提示,对各类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行政指导,将监管执法与宣传服务有机结合,引导经营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加强重点时段价格行为监管,加强与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部门协作配合,打通价格监测信息互通渠道,定期研判价格变动情况: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加强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置群众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关于“鼓励行业自律”的建议。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

类别,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凡是符合《条例》内容规定的都可以向省民政厅发起成立登记申请,省民政厅将符合登记条件的行业协会依法登记并发放法人登记证书。截至目前,省级民政部门暂未收到“月子中心”发起成立行业协会的申请。鉴于您提出的遵义市已有32家月子中心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的规定,可以向遵义市民政局发起成立母婴康复服务行业协会。

(五)关于“宣传教育”的建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已将母婴保健相关的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常态化宣教工作,多形式多渠道面向群众开展相关科普宣传,群众可结合实际自行获取相关资讯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面对面 咨询。

(六)关于“加强指导培训”的建议。近年来,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已积极开展月子中心相关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对规范月子中心管理发挥积极作用。待月子中心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后,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托协会专家开展指导培训,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高业主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同时促进行业交流学习,形成共进步、齐发展的健康、有序的良好态势。

(七)关于“强化从业人员心理认知,关注宝妈身心健康”的建议。孕产期心理问题,严重危害孕产妇、胎儿和儿童健康。卫生健康部门已采取相关措施倡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宝妈身心健康,并依托医疗机构内设孕妇学校、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广泛开展孕产期心理健康干预科普宣教,不断提高孕产妇和家属对孕产期心理问题的防治意识和识别能力,积极开展孕产期心理健康干预服务。月子中心如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需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执业。未开展相关医疗保健活动的月子中心应落实行业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积极派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心理健康宣传等服务。

(八)关于“建立网络监管机制”的建议,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网站已公布各地网信部门举报渠道、主要网站举报受理渠道、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举报受理平台等举报途径, 便于群众参与互联网新闻信息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规划

您的建议对助推月子中心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职能职责,进一步推动月子中心良性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把好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落实常态化餐饮服务监管机制;统筹全系统价监条线力量,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经营者规范、诚信经营,严肃查处不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价格欺诈等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价格稳定有序、餐饮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将落实产后保健有关工作规范,指导本省医疗机构强化产后保健服务工作管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2024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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