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托育服务工作的提案》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建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建设服务指导,推动托育机构达标备案”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推动托育机构备案工作。一是明确托育机构消防安全要求。2022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我省印发了《贵州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托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备案消防合格证明、消防安全相关责任分工等内容。二是加强监督管理。2022年4月,我委联合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下发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强调部署,每年对市、县级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解读《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始终将托育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面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三是加强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工作。在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工程设计中,积极指导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做好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及时处理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对依法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积极提供相关政策、标准、技术、流程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推动项目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对在托育服务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主动靠前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加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筑牢托育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屏障,助力托育事业安全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全省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600家。
二、关于“以市州为重点制定托育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推进托育服务加快发展”的建议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我省研究编制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并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明确“建立省负总责,市(州)各负其责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目前,全省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全力推进。
三、关于“推动民办托育机构提供普惠型服务,化解经营困境”的建议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托育工作,积极构建托育服务政策体系。一是明确民办托育机构定价要求。我委等10 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托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由市、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二是加强政策保障。制定贵州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任务清单,针对托育机构出台了房租减免措施、税费减免措施、社会保险支持措施、金融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三是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托育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自2020 年开展托育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以来,我省累计争取国家补助资金11793万元。积极开展贵州省普惠托育专项行动,2022 年以来共获得省级资金15000 万元,另外,争取彩票公益金等省级资金2391万元。
四、关于“统筹资源,推动普惠型托育服务发展”的建议
我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构建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一是我省积极探索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202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幼儿园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另外,《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与《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定位不同,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等与幼儿园要求存在差异。基于此,按照教育部的部署,我省鼓励有条件、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幼儿入园的情况下,开展相应的托育试点。二是积极探索医育结合。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加强儿童照护指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健全相关支持政策等意见。目前,我省《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中。三是积极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建设。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支持依托多个社区组网建设的连锁化、专业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项目。”202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盘活、整合社区闲置房屋设施用于养老托育服务,可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托育设施。学前教育机构等可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加强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类资源。”2023年,我省印发《关于探索“1+N”婴幼儿照护模式的指导意见》,提出“1+N”社区辐射模式等8个主要探索模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不断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2024年6月24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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