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科学培养利用确有专长的民族民间中医民族医药传承人的提案》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完善的对策”的建议
(一)细化客观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规定:“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可以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我省于2018年遵照制定下发《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引用了“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作为申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结合申报人员类型,我们细化了部分审核标准:1.在《实施细则》中第九条规定: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特区)内;(3)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2.在《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跟师学习时间自签订跟师学习合同之日起算(2007年2月1日之后,跟师学习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提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二)增加合理限制条件,进行规范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明确:“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贵州省于2018年制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严格按规定和要求组织考核工作。
(三)借鉴表列中医制度,探索建立分类要求
借鉴表列中医制度建议,探索建立分类要求很有建设性意义。我们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对师承人员及多年实践人员做了一些分类审核的要求的做法:1.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2.对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 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入研究“借鉴表列中医制度,探索建立分类要求”建议,完善分类考核的要求,研究讨论修订完善《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继续稳步推进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工作。
二、关于“材料审查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完善材料审查的法律规定”
国家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的条件、程序及管理要求。我们参照制定了《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将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写入《贵州省中医药条例》。成立省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方案》有关的报名、审核、考务组织、专家评议、特色确定等环节进行讨论确定,并应用定制化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管理,扎实稳妥推进考核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明确三级材料审查各自范围
国家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各级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查范围:“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我省制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规定一致,明确了省、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的范围。在省级审核环节,我们组建了审核专家委员会、审核专家小组,对材料审核情况进行把关。
(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我们对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人员要求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4)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5)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对于现场把握不准的,我们还通过实地走访进行追试。审核内容涵盖了申请人基本信息、医术真实性、有效性等。
(四)审查人员业务培训
为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求参与审核的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及考官承诺书,对审核要点及工作要求做统一的集中培训;每年也会对市、县两级审核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审核所需工作要求,以便他们在工作中严把初审、复审标准。
(五)引入专家评定机制
省级审核前,我们会根据考生提交的病种及专业技术进行分组,再根据考生分组情况抽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核小组专家3人,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和评估。此外,还设有专家委员会、审核顾问,以现场提供审核法律的咨询及解决审核小组提出的复核,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考核工作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反复优化审核流程及细节,以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
三、关于“加强培训,强化法律意识”的建议
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明确规定:由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超执业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每年通过考核人员,在颁发资格证前,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帮助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指导规范注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通过考核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强化其法律意识;继续督促及指导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关于“严厉治理中医确有专长培训乱象”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法律规定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报名通告中均作出严正声明“本次考核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也未授权委托任何社会机构、个人和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培训,未授权任何机构解释考核政策和考务政策。本次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特别提醒广大申请人,请勿轻信虚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有关考核的政策及事项以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和正式文件发布信息为准”。
(二)加强防骗宣传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在组织专长考核过程中,通过中医药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网络媒介的方式进行防骗宣传,网络咨询问答、电话咨询、通过制定考生报考指南,以大众能够接受的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正确备考的方式方法。
(三)设立民间中医师执业保险制度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相关单位会给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体诊所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可以购买医疗责任险来规避潜在的经济风险。
(四)收取相关考核费用,减轻财政压力
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均未明文要求需要收取考试报名的相关费用,目前该项工作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专项资金中列支,以鼓励我省确有一技之长的民间医师参与考核。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医药法》《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要求,积极采纳有关中医确有专长的合理建议,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文件,继续加大政策解读及加强防骗宣传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培训宣传力度,持续推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考核工作。
2024年6月24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吕兴政;联系电话:0851—8682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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